沙湾拿吉省灾害基金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ອງທຶນໄພພິບັດແຂວງ ສະຫວັນນະເຂດ

Savannakhet Province Disaster 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

简介

该法规调整沙湾拿吉省灾害基金的设立、管理与使用,核心是确保资金透明、高效用于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救助与应对。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灾害基金管理
灾害基金是国家设立的基金,旨在确保有充足和可持续的预算,用于有效救助遭受各种灾害的受害者,例如: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
灾害基金管理是对来自援助的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以确保透明、可核查并符合其他相关法律。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事件、现象和变化,例如:洪水、干旱、风暴、地震、山体滑坡、虫害、流行病;

2. 人为灾害是指:由于人类行为导致的紧急事件和环境危害,例如:火灾、森林火灾、辐射尘、放射性、化学品泄漏、未爆炸弹药、事故;

3. 火灾是指:因失控的火源引起的危险事件,蔓延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

4. 危险事件是指:任何造成严重破坏或损失的现象或情况;

5. 严重灾害是指:发生在某一区域,对健康、生命、财产、经济-社会和环境造成超出各级行政机构应对能力的灾害;

6. 灾害风险是指:自然和人为事件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将导致损失;

7. 应对是指:准备、制定计划和确定措施的过程,以预防和应对灾害事件,通过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搜索、救援和初步援助来减轻各种损失;

8. 原始数据是指:来自调查和报告的数据和数据库或数字,尚未经过分析、研究和验证;

9. 省级灾害基金缩写为:“ກພຂ”;

10. 省级灾害管理委员会是指:由省长任命负责灾害工作的人员,由副省长担任主席,省劳动和社会福利厅厅长担任常务副主席,社会救济处处长担任秘书处。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政策
省级、县级-市级行政机关根据能力提供人员、预算、车辆、服务设备,并提供必要信息用于灾害基金管理事务。
鼓励、促进个人、法人、国内外组织参与贡献资金、智力及自身一切力量投入灾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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