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罚款及其他措施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ອື່ນ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ປ່າໄມ້
Decree on Fines and Other Measures for Violations of For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简介
该法令针对违反森林法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规定了按损失价值倍数计算的罚款,并可附加没收工具、车辆或吊销执照等措施。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罚款和其他措施
罚款是针对违反森林法律和法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按照本法令规定的罚款金额所采取的经济措施。
其他措施是指在对违反森林法律和法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处以罚款措施之外,额外采取的措施,例如:教育、没收工具、设备、车辆、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工具、设备是指锯、斧、砍刀、刀、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
2. 车辆是指手推车、自行车、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大型拖拉机、推土机、三轮车、四轮车、六轮车、十轮及以上车辆、拖车、客船、长尾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3. 市场价格是指在某一区域或地方普遍买卖的价格;
4. 木材和林产品加工是指使用设备、机械、技术或劳动力进行生产的任何过程;
5. 损失价值是指因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包括树木、林产品、生物多样性及其他资源,以货币计算。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关于罚款和其他措施的原则
对违反森林法律和法规者进行的罚款和其他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法律和法规;
2. 集中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3. 确保有序、迅速、高效和高效力;
4. 确保罚款率的执行统一、正确、透明、公正且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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