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调查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ຳຫຼວດປ່າໄມ້

Forest Survey Agreement

简介

该协议规范森林调查活动,明确调查类型、术语定义及原则,适用于从事森林调查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森林调查
森林调查是指收集数据、评估森林状况、评估森林覆盖率、森林利用变化、林地及森林资源、树种、木材蓄积量、生物量、森林碳汇量、林木更新及林副产品。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抽样 指确定调查收集数据的区域,以代表整个面积;

2. 采伐区 指根据轮伐期确定的一个区域,作为生产林区内的采伐作业区,其木材蓄积量在六十(60)立方米以上;

3. 林地 指所有有森林覆盖或无森林覆盖的地块,由国家确定为林地;

4. 森林生长 指人工林中所有树种木材蓄积量的增加。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原则
森林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政策、法律、国家土地分配总体规划、森林战略规划及规定;
2. 保障国家、个人、法人或组织依法保护、开发森林和林地的利益;
3. 保障与部门、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方的参与;
4. 保障森林调查的技术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5. 有效提供森林和林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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