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牛和水牛养殖出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令

ຄຳສັ່ງ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ຊຸກຍູ້, ສົ່ງເສີມ ຂະບວນການລ້ຽງງົວ ແລະ ຄວາຍ ເພື່ອສົ່ງອອກໄປ ສປ ຈີນ

Directive on Promoting the Export of Cattle and Water Buffalo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介

该指令调整老挝牛、水牛养殖出口至中国的活动,核心是规定出口标准(体重350公斤以上、年龄不超4岁)、推广集中养殖、建立无疫区及缩短隔离期以符合国际规范。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农林部
编号:ກປ

万象市,日期:?89??20?

命令
关于促进和支持牛、水牛养殖以出口到中国

致:农林部办公厅主任、各司局、各直属机构;
各省、首都农林厅厅长在全国范围内。

- 依据经修订的《畜牧兽医法》第08/国会号,2016年11月11日;
- 依据《农林部组织与活动法令》第603/总理号,2021年10月15日;
根据畜牧与渔业局2024年6月25日第2469/ກລປ号函。

为继续执行关于从老挝出口到中国的大动物检疫和卫生标准的协议(修订版),该协议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22年11月29日签署,并为了促进全国范围内牛和水牛作为商品的大规模养殖进程,使其成为广泛、普及且能保证数量和质量符合出口到中国的大动物(牛-水牛)标准。

农林部部长下令:
1. 请办公厅、各司局、研究院所、部属二级技术单位、各省及万象市农林厅协调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普及,使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农民和经营者清晰深入地了解出口至中国的牛-水牛商品标准:牛-水牛体重须在350公斤/头以上,年龄不超过4岁,品种不限。

2. 请各省及万象市农林厅主动规划和推动鼓励民众和养殖经营者集中养殖牛-水牛作为商品在各个领域。
在其省内,根据各地方的适宜性划定牛、水牛养殖区,同时推动标准化养殖场养殖日益增加,各地(牛-水牛)的养殖距离,并应用技术手段结合创建无疫区,尽一切努力;畜牧与渔业局与各省农林厅、万象市协调,重点推广种植各类饲料作物,如鲁西草、基尼、穆拉托、内佩亚、君沙、大豆等及其他饲料作物,以提供优质饲料。与此同时,还要推动促进种植和使用马铃薯、玉米、大豆及高蛋白植物。
用于生产混合饲料和补充饲料给牛和水牛。鼓励人民利用种植和农业加工的废弃物,如:木薯叶、玉米和大豆收获的废弃物、甘蔗梢、糖渣、酒糟、啤酒糟,作为混合饲料原料。同时,必须鼓励和传授饲料储存技术,以便在饲料短缺时通过制作干草、青贮饲料、稻草捆、矿物质块和其他必要的补充饲料来喂养动物。

委托农业、林业和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关于改良和繁殖优质牛、水牛,以满足标准需求。
从贸易伙伴国进口牛、水牛种畜,提供给经营者饲养作为出口商品;
责成畜牧与渔业局会同各省、万象市的农林厅,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扩大村级兽医网络,以提升对动物疫病暴发的监测、跟踪和季节性疫苗接种的水平,确保民众的牲畜得到定期和持续的防疫。同时,要着力改善和建设基础设施及人员,在动物疫病分析研究方面做到快速高效;
责成各省、万象市的农林厅定期收集统计辖区内牛、水牛养殖户及牛、水牛存栏量的数据,以平衡供需。
能够生产和供应供本地消费,并系统规划发展该养殖业以成为出口商品;

委托畜牧与渔业局建立养殖场数据库,主要包括养殖场名称、养殖场位置、养殖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养殖数量及其他必要信息,同时进行检查和认证养殖场标准,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牛和水牛养殖场良好操作规范标准(标准代码:ມກປ-ລປ-2022-000017),2022年5月6日版本。

此外,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烙印登记,以便于管理和在动物迁移及出口销售时能够追溯其历史;
责成计划与合作司与畜牧渔业司及相关方协调,与中国海关总署密切合作,谈判并确定符合良好操作规范的老挝牛-水牛养殖场,将其视为动物育肥场(45天集中育肥区),并将隔离中心的动物隔离期从30天调整为7-14天,以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规定。禁止畜牧渔业司批准进口牛、水牛用于出口到国外,除非这些动物已在老挝境内饲养。允许进口牛-水牛作为种畜(公畜-母畜)和牛、水牛。
年龄18-24个月,具有适当骨架的育肥牛,以增加价值至少40%以上
并且在出口上述育肥牛到中国之前,必须获得原产地证书
或者是老挝的动物,按照现行规定;

10. 让畜牧与渔业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准备创造条件
用于动物产品加工,通过鼓励辅助措施,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屠宰厂
将动物产品转化为分割肉和冷冻肉,供应国内和出口
国外;

11. 让畜牧与渔业局以及各省、万象市的农业与林业厅协调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宣传推广本命令,使其取得良好效果,同时进行
总结报告并吸取经验教训,分阶段组织实施;

12. 本命令取代2021年6月23日第0799/ກປ号命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送单位

1. ກປ 部长会议,每位1份;(用于指导)
2. 办公厅1份;ຄນຄາ ດວງສະຫວນ
3. 各司、研究院及二级单位,每单位1份;(用于组织实施)
4. 各省、万象市ກປ 厅1份;(用于组织实施)
5. 研究与综合司1份;(用于跟踪)
6. 秘书与礼宾司1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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