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完善与宣传农林部职责范围内法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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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ction on the Formulation, Improvement, and Dissemination of Legislation withi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简介

该指导意见规范农林部职责范围内法规的制定、修订与宣传流程,旨在统一法规结构与内容,确保符合法律原则并提升实施效率。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农林部 编号 /ກປ
万象市,2024年7月9日

指导意见
关于制定、完善和宣传农林部负责的法规

- 依据《立法法》(修订版)第06/ສພຊ号,2021年11月16日;
- 依据总理关于农林部组织和运作的第603/ນຍ号令,2021年10月15日;
- 依据部办公厅第225/ຫກ号函,2024年7月2日。

过去一段时间,办公厅、各司局、研究院及部属二级技术单位
农林部一直积极研究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和国家政策,将其转化为关于自身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具体法规,使农林领域拥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并已在官方公报上登记了100多部,成为按照逐步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管理该领域的重要依据。但与此同时,也注意到农林部负责的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宣传尚未按照法规制定的原则、步骤和技术实现统一和明确,特别是结构的确定。
而且内容也不够充分,导致某些法规的颁布未能按时完成,某些法规也不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

为了使农业和林业部负责的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宣传符合原则、程序和法律,并确保结构和内容的统一,

农业和林业部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 目的、含义和重要性
1. 目的
- 为了使农业和林业部负责的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宣传符合法律和法规制定技术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为了指导、说明制定、修改和宣传法律法规的步骤和方法,包括出版属于农林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和法规书籍,使之详细、清晰、紧凑;

- 为农林部下属的各办公室、各司、各研究所和二级技术单位提供依据,使其在制定、修改和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出版属于农林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方面保持一致;

- 使通过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内容符合原则、有质量、紧凑、易懂、一致,并能有效组织实施。

2. 含义和重要性
制定、完善和宣传属于农林部职责范围内的立法,是起草各项立法的过程,包括宣传和评估法律规定的属于农林部职责范围内的立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从准备、收集资料、起草到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将立法载入官方公报、宣传和评估关于农业、林业和农村发展工作的立法的执行情况,这对于提高依法管理农林部门的效率、促进农业、林业和农村发展工作的加强具有重要意义。
11. 制定和修订属于农林部职责范围内的法规
制定和修订属于农林部职责范围内的法规包括:

- 由农林部研究起草并提交上级审议批准和颁布的法规,如法律、国家主席令、政府令、总理令和决定;

- 由办公厅、各司局、研究院所和二级技术单位研究起草并提交农林部(通过办公厅)审议的法规,如部长的决定、命令和指导意见。

1.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
制定或修订属于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的各个步骤和阶段
农业和林业部(法律制定和修订责任委员会)必须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包括主动跟踪和参与实施以下9个重要步骤:
1.1. 提出法律制定和修订计划
办公厅。农业和林业部下属的各司、研究所和二级技术单位,如有意制定或修订法律,必须主动与部办公厅(法律司)协调,研究制定上述法律制定和修订计划,同时附上法律制定政策及政策影响评估报告,然后提交农业和林业部部长,通过办公厅审议,再提交司法部,时间不得晚于任期第四年的9月1日。
每届国会和政府审议并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律制定和修改计划,时间在次年一月内。
1.2. 法律制定和修改负责委员会的任命

在五年法律制定和修改计划获得批准且国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了年度计划后,提出制定和修改上述法律的各司、研究院和二级学术单位必须主动与部办公厅(法规司)协调,研究和提议任命负责制定和修改上述法律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如下:

1) 指导委员会

> 部长或副部长(主管司、研究院或二级学术单位的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 司、院或二级技术单位(负责该工作)的负责人为副主任;

- 办公室(主管立法工作)的主任、副主任为副主任;

- 国会法律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的司级代表为委员;

> 总理府办公厅立法司的代表为委员;

- 司法部法律司的代表为委员;

- 其他相关技术司、院或部的代表为委员。

2) 秘书处

- 司、院或二级技术单位(负责该工作)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为主任;

- 该司、院或二级技术单位负责该工作的处长副主任;
司长或副司长、与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处、局、研究院或二级技术单位担任委员;
- 法律法规司司长或副司长、部办公厅担任委员;
- 国会法律委员会及相关其他委员会的专家担任委员;
> 总理府办公厅法律法规局的专家担任委员;
- 司法部法律局的专家担任委员;
- 若干与该工作相关的专家担任委员。

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的委员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下:
- 制定委员会活动计划和预算,提交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机构审议决定;
收集、研究调查信息,总结政策及其他与法律草案内容相关的问题;
- 确定结构,撰写法律草案内容并撰写法律草案说明;
- 组织磋商会议并将法律草案发布在网站或其他印刷媒体上,以征求对法律草案的意见;
- 将法律草案送交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方征求意见;
- 征求国内外与法律草案内容相关的知识、经验的专家的意见;
- 收集并审议个人、法人及组织对法律草案的意见;
- 定期向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机构报告起草活动的进展和进度;
- 行使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职责,根据授权。
1.3. 确定法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
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的委员会与司法部法律司、总理府办公厅立法司、国会法律委员会及相关委员会合作,研究和确定初步的结构和内容,然后着手撰写法律草案的内容。

含义明确、易于理解且可执行。在使用专业术语的情况下,必须在该法律草案中对术语进行解释。
在完成法律草案初步内容的撰写后,负责委员会必须提交草案
法律 提交给农林部长审议并给予指导,通过部长会议,同时根据部长会议的意见研究修改法律草案,然后再征求意见。
1.4. 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在获得农林部长同意后,负责起草或修改法律的委员会必须将法律草案连同针对性问题,向中央和地方的相关部门、组织及其他相关方征求意见,以就与其职责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并与部办公厅(法规司)的行政法律事务协调员协调,以获取整个法律草案的内容,包括草案说明。
法律应至少在官方公报网站或农林部网站上公布六十天,以便人民和各部门能够对法律草案内容提出意见。每次征求意见时,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必须记录每次会议中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包括政策问题、原则、措辞、时间安排及其他重要问题,作为研究和完善法律草案的依据,使其内容更加清晰、明确、紧凑和完整。1.5. 司法部对法律草案的一致性审查 在完成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法律草案后,委员会
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部门必须准备好该法律草案,连同法律草案说明、立法政策以及立法政策影响评估报告,通过部办公厅提交给农林部长,以供审议并最迟在国会开幕前一百二十天提交给司法部,以检查一致性和立法技术。如果发现任何不明确的问题,司法部将以书面意见形式发送给农林部进行重新研究,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必须以部名义进行研究答复,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天内将上述法律草案送回司法部。
如果认为法律草案内容基本完整,司法部将与农林部(负责起草或修改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及相关方协调,进行修改和整理,并邀请国会法律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的代表、总理府办公厅及相关方参与,以确保统一性,然后将该法律草案提交总理府办公厅列入政府会议议程。
1.6. 政府会议审议法律草案
农林部部长或副部长向会议提交法律草案
政府为了审议,特别是尚未统一的问题、新政策和原则,以征求政府会议的意见,会议将明确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并在政府会议决议中体现。
法律草案经政府会议审议后,

部长将与农林部(负责起草或修订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司法部、国会法律委员会及相关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根据政府成员的意见进行研究修改,然后提交总理审议,并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至少在国会会议开幕前六十天。
1.7. 国民议会审议法律草案
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将委托国民议会法律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会同农林部(负责起草或修订法律草案的委员会)进行全面内容审查,然后提交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可能决定为国民议会议员举办扩大研讨会以征求意见,或决定将法律草案提交公众讨论,以维护人民整体利益,然后再提交国民议会会议。
国民议会可对法律草案进行一次或两次审议,除非法律草案未获国民议会会议批准,或法律草案被提交征求意见。
最初,农林部(负责起草或修改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必须根据国民议会的意见修改上述法律,以便在下次会议提交国民议会审议。
对于该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国民议会将以无记名或公开投票方式进行,以出席国民议会议员过半数赞成票视为获得国民议会通过。
国民议会通过法律草案后,负责起草或修改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应主动与法律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协调
国会根据国会代表的意见研究修改法律草案,然后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
国会在国会会议通过法律草案之日起二十天内审议并提交国家主席。
1.8. 国家主席颁布法律
国家主席应在收到国会法律之日起最迟十天内审议并颁布法令。在此期间,国家主席有权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审议,如果国会决定维持原案,则国家主席应在收到国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函之日起十五天内颁布。
负责起草或修订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必须跟进,以便将该法律刊登在政府公报上,并上传到农林部的网站。
1.9. 将法律刊登在政府公报和农林部网站上
在国家主席审议颁布实施法令后,负责起草或修订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必须主动与国会和部办公厅(即法规司作为协调单位)协调,将法规原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在政府公报上,自颁布之日起计算,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上传到农林部的网站,以便社会广泛知晓。
2. 制定和修改国家主席令
国家主席令是次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调整社会关系或修改法律的某些条款,由国家主席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议颁布。

制定和修改国家主席令的程序与制定和修改法律类似,需有制定或修改计划并附理由,以便提交年度政府会议议程,并由部长任命的负责委员会作为协调中心,直接组织实施,并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步骤进行。
即:起草法令、制定政策及评估该政策的影响,包括由司法部进行一致性审查,并由政府会议审议,然后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决定,并将法令草案提交总统依法审议。
3. 政府令的制定和修改

隶属于农林部的各司、研究院及二级技术单位,如有意制定或修改政府令,须在每年8月20日前通过部办公厅向部长提交政府令制定和修改计划,以供审议,然后在每年9月1日前提交总理府办公厅,并明确说明理由、
必要性和时间安排,以制定或修订上述法令。

关于制定和修订法令、司法部审查一致性以及政府审议法令草案的详细步骤,与制定和修订法律的步骤类似,包括起草法令草案、征求意见、司法部审查一致性、政府审议法令草案。具体细节应按照农业和林业部负责的官方文件制定和立法指南执行,该指南定期发布。

4. 制定总理的协议和命令

农业和林业部下属的各司、研究所和二级技术单位,其职责是
拟制定总理的协议、命令,必须与部办公厅(法律司)协调,就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然后提交部长,再通过总理府办公厅提交总理依法审议。

对于总理的协议、命令草案的结构,应按照农林部负责的行政文件制定和立法指南执行,该指南定期发布。

制定总理的协议,必须有协议草案的影响评估报告,并将该草案发布在网站、印刷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以便公众征求意见,至少六十天,按照
根据第06/NA号《立法法》(修订版)第75条,2021年11月16日。

5. 部长的协议、命令和指示的制定

农林部下属的办公室、各司、研究所和二级技术单位,如有意制定部长的协议、命令和指示,必须与部办公厅(立法司)协调,研究结构和内容,以提交部长审议。

制定协议必须按照第06/NA号《立法法》(修订版)第77条的规定,对上述协议草案进行影响评估,该法于2021年11月16日颁布,并且
相关司局、单位或其他部门的参与,并将上述协议草案发布在网站、印刷品或使用其他方式,以便民众至少能在部长审议前六十天提出意见。

对于部长令和指导意见草案的制定,必须有相关司局、单位或其他部门的参与,然后提交部长审议。
部长协议、命令和指导意见的制定细节,应按照农林部负责的、定期发布的官方文件制定和立法制定手册执行。
11. 立法的宣传和立法实施效果的评估
1. 立法的宣传
1.1. 在官方公报网站和农林部网站上进行宣传
在获得批准或颁布的法律、法规、政府法令、总理的决定和命令,包括农林部长的决定、命令和指导意见之后,农林部下属的负责制定和修订法规的办公厅、各司局、研究所和二级技术单位必须主动与部办公厅(法规司)协调,将原始法规提交至官方公报,自批准和颁布之日起五日内,以便公众知晓和执行。
在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登载于官方公报的同时,部办公厅(法规司)必须主动与农业和林业部下属的各司、研究院和二级技术单位协调,将该法规发布在农业和林业部的网站上(网址://1#1#ພ/.ກາລໄົຕ01.12),以便社会广泛知晓并共同组织实施以取得良好效果。
1.2 法规的印刷和宣传推广
农业和林业部下属的、有意印刷其负责领域的法律书籍和次法律法规书籍的办公厅、各司、研究院和二级技术单位,必须向部办公厅(法规司)提出,以便与法律宣传推广司协调,
司法部根据关于法律和次级立法出版物管理协议第518/ກຍ号、2019年4月25日的规定,在格式、尺寸、颜色、内容和申请出版法律和次级立法书籍的程序基础上颁发出版许可证,以进行出版并分发给其下属的中央部门、组织、省级和农林部门,以及地方技术垂直部门,根据关于立法宣传传播法令第562/ລບ号、2020年11月6日的规定。除了出版法律和次级立法书籍外,办公室、各司、机构及...
隶属于农林部的二级技术单位负责制定或修订上述法规,有五个
教育、宣传,以多种形式和方式进行,包括以不同民族语言进行宣传
以便使上述法规的实施取得良好效果,通过收集关于内容和
宣传形式、宣传地点、参与人数及其他相关信息,作为向上级报告和跟踪、评估上述法规实施情况的依据。
2. 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
办公室、各司、研究院及隶属于农林部的二级技术单位
有职责和责任跟踪、检查和评估其所辖法规的实施情况。
其直接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如组织专题讨论会或研讨会,检查相关组织的任务执行情况。如发现该法规与宪法、法律及其他法规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社会状况,或违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条约,必须提请部级审议,以便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暂停或废止该法规。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令、命令、总理令和部长令、办公室、各司、机构及部属二级技术单位之前
农业和林业必须对上述立法或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与部办公厅(立法司)协调,制定计划并对过去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研究和制定、完善有关农业、林业和农村发展的立法提供重要信息,使其符合国家实际情况并具有效率,同时确保与区域和国际的对接。

1. 措施和实施方法

1. 让部办公厅作为中心,与农业和林业部下属的各司、研究院、二级技术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宣传、贯彻、
指导、跟踪、检查本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2. 农业和林业部下属的各司、研究院和二级技术单位有责任深入领会并主动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

3.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便利或困难之处,请按程序向办公厅和农业和林业部报告,以便及时审议解决。

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已进行官方登记。

本指导意见取代2015年2月24日第03 17/ກປ号关于农业和林业领域法律及次级法律制定和修订计划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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