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型转换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ຫັນປ່ຽນປະເພດທີ່ດິນ
Land Type Conversion Agreement
简介
该法规调整土地用途变更行为,规定变更须符合国家利益、保持70%森林覆盖率,并明确申请文件、程序及手续费计算规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土地用途变更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将土地从一种类型变更为另一种类型,只有在认为有必要用于其他目的,以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生活的最高利益时,方可进行,且须符合土地分配总体规划、战略计划以及部门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这些规划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并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造成最小负面影响。
土地用途变更必须确保保留和保护土地面积,以维持70%的森林覆盖率,包括位于该区域内的水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70%,以及用于开发和利用的土地面积占30%,包括位于该区域内的水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30%,按照全国土地分配总体规划和地方土地分配计划的规定。如有必要变更某一土地用途,以用于其他目的,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生活的最高利益,必须预留土地以替代该类型土地。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个人、法人或组织,包括无国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以及上述个人和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和活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为实施投资项目和各种活动而变更土地用途
为实施投资项目和各种活动而变更土地用途,是指将一种土地类型变更为另一种土地类型,根据已获准租赁或特许经营国有土地的规定,按照法律和法规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上述土地用途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临时形式和永久形式。
临时形式的土地用途变更,是指将土地从一种类型变更为另一种类型以实施某项活动,在该活动结束后,该土地必须恢复为原土地类型,例如将林地变更为工业用地以开采矿产。
永久形式的土地用途变更,是指将土地从一种类型变更为另一种类型以服务于具有长期性质的某一目的,例如将农业用地变更为交通用地以修建道路。
土地用途变更的计算,由土地局、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计算有关土地用途变更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并与相关土地类型的使用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对于林地变更为其他土地类型,由农业与林业部门负责计算手续费和服务费,并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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