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植物贸易管理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ານຄ້າຂາຍ ສັດນ້ຳ, ສັດປ່າ ແລະ ພຶດປ່າ ທີ່ໃກ້ຈະສູນພັນ ລະຫວ່າງຊາດ

Decree on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Aquatic, Wild Animals, and Plants

简介

该政令调整老挝境内国际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植物的贸易管理,依据CITES公约设立三类保护名录,规范进出口核查、科学评估及可持续利用。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国际濒危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贸易管理
国际濒危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贸易管理是指按照清单和CITES的惯例,正确、有效并确保可持续地组织实施有关国际濒危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贸易的原则、规章和措施。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CITES 指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特区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于2004年3月1日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秘书处 指作为中心收集和汇总信息、新闻和报告,便利会议组织及所有缔约方活动,并通过网站通报所有相关缔约方活动的秘书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缔约国 指已签署并批准CITES的国家;
缔约方大会 指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根据CITES规定就CITES相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的会议;
CITES管理机构 指农林部林业局下属的一个单位,由农林部部长设立,负责执行CITES工作;
CITES科学机构 指国立大学林学科学院下属的一个单位,由教育体育部部长设立,负责科学研究和认证;
商业目的 指以金钱或其他形式为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活动,包括其标本、部分和产品;
非商业目的 指为科学研究、培训或教育、调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CITES管理机构与外国CITES管理机构之间返还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植物而进行的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活动,包括其标本、部分和产品;
水生动物 指所有在水中出生和生长或生命周期某一阶段在水中自然生活或从自然中捕获饲养和繁殖的动物,包括其卵、精子和幼体;
野生动物 指所有在森林、野生动物栖息地出生、生活和生长或被捕获饲养和繁殖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 指所有在森林和水中生长的树木和植物,包括从森林和水中采集用于种植或人工繁殖的植物和树木;
标本 指死亡的完整动物和植物;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部分”是指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任何一部分,例如头、爪、角、象牙、骨、胆汁、油、幼体、毛、鳞、牙、血、皮、叶、花、籽、藤、根、块茎及其他部分;

“产品”是指将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标本、部分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例如食品、药品、装饰品、家用器具、乐器、教育用品及其他;

“野生植物人工繁殖”是指在受控环境下生长的所有植物,来源于种子、嫁接或接穗、芽接、组织或其他植物细胞、孢子或其他形式的人工繁殖,或来自引种栽培的亲本;

“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繁殖”是指在受控环境下,通过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方式将亲本进行交配,以获得卵或幼体;

“受控环境”是指非自然栖息地,由人类建造用于繁殖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并划定设计用于饲养生长和安全的区域;

“合法来源核查”是指由CITES管理机构对濒危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及其标本、部分和产品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进行核查;

“非致危性判定”是指由CITES科学机构进行的科学研究,以确保濒危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及其标本、部分和产品的国际贸易不会对其生存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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