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与渔业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ດນ້ຳ ແລະ ການປະມົງ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quatic Animals and Fisheries Law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水生动物及渔业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原则与措施,旨在保障水生动物的保护、发展及可持续利用,确保粮食安全并促进绿色商品生产。内容涵盖水生动物定义、渔业活动范围,包括养殖、捕捞、加工及疾病防控,并解释相关术语如CITES公约、渔业商品及水生动物进出口等事项。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目的)本法规定关于水生动物及渔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使该工作高效有效,旨在保障对水生动物和渔业的管理、保护、发展和利用,使之有质量、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并按绿色、可持续方向生产为商品,能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水生动物及渔业)水生动物,是指在水中出生并生长、或某一生命周期阶段按自然在水中生活、或从自然取来饲养繁殖的各类动物,包括水生动物的卵、精液、幼体。渔业,是指关于水生动物的养殖、捕捞和加工,以及水生动物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的活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术语解释)本法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指关于濒危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及野生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特区通过,老挝于2004年3月1日加入成为缔约方;2. 渔业商品产品:指活体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品、水生动物副产品、生物制品、水生动物病原、水生动物饲料、兽医产品及与水生动物养殖、捕捞、加工有关的器材;3. 水生动物产品:指来自水生动物的产物,如整条尸体、肉、卵、精液、受精卵、幼体、皮、内脏、鱼油、鱼粉及鱼骨粉;4. 水生动物副产品:指鱼骨、虾壳、鳞、鳍及水生动物其他不宜食用、可用于其他用途的部分;5. 兽医产品:指用于水生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或改变其器官功能的器材、兽药及各种化学品;6. 受精卵:指经精液与水生动物卵细胞受精的水生动物卵;7. 幼体:指正在发育成水生动物幼仔的活受精卵;8. 鱼群洄游地:指鱼群聚集到江河、溪流或某一水域产卵交配之处;9. 水生动物繁殖:指以自然、半自然、人工授精或运用其他技术方法增加动物数量;10. 水生植物:指在水底、水面、水边岸带出生并生长、作为水生动物食物来源和栖息地的植物;11. 水生动物进口:指将水生动物、尸体、部位及水生动物产品引入老挝养殖、繁殖和利用;12. 水生动物出口:指将水生动物、尸体、部位及水生动物产品运往境外;13. 水生动物复运出口:指将已进口至老挝的水生动物、尸体、部位及水生动物产品复运回原出口国;14. 水生动物过境:指将水生动物、尸体、部位及水生动物产品经老挝运往他国;15. 水底地:指有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矿物等的水底土地;16. 第1代种:指由自然水生动物亲本所生、被引入饲养的子代;17. 第2代种:指第1代种水生动物的子代;18. 非大规模性工具:指传统武器及传统捕捞工具,对水生动物不构成威胁、无致其灭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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