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ຫໍສະໝຸດ
Library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图书馆的设立、管理、服务及发展宗旨,明确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与文化促进机构的地位,适用于国家及社会各类图书馆活动。本法界定相关术语,规范图书馆资源建设、开放利用及读者权益保障,确立主管机关职责,以推动全民阅读和信息获取。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图书馆的组建、运行、管理、检查与发展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促进阅读、研究,传播路线、政策、法律法规,传播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果,提供各类有价值、有益于社会的知识,着眼于开发人力资源,参与维护和发展国家。
第2条
第2条 图书馆
图书馆是知识的宝库,是汇集、保存、积累图书及其他出版物的场所,蕴藏着人类的知识与智慧,按照学术原则进行系统化整理,以向社会各阶层民众提供和服务信息资讯。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图书馆学,指用于教学的图书馆专业学科;
2. 馆员,指修完图书馆学课程的毕业生;
3. 国家书目,指汇集本国各类图书名录;
4. 古籍,指具有相当年代的书籍;
5. 视听资料,指以光、色、声记录信息、影像的实物;
6. 习惯养成,指培养使之成为惯常的意识;
7. 流动图书馆,指置于柜、袋、车、船等之中,由依法批准设立的图书馆运作,移动至各处的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8. 图书馆资源,指图书、其他出版物及各类设备;
9. 电子图书馆,指在图书馆工作中运用现代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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