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绩效人员激励及防范违法违纪行为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ນະໂຍບາຍຕໍ່ຜູ້ມີຜົນງານ ແລະ ສະກັດກັ້ນການລະເມີດ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ງົບປະມານແຫ່ງລັດ
Decree on Incentives for State Budget Performance Personnel and Prevention of Violations and Misconduct
简介
该政令规定了对在打击和预防违反国家预算法行为中有功的个人、法人或组织给予奖金和特别津贴的激励政策,并明确了资金来源和扣除项目。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对打击和预防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功人员的政策
对打击和预防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功人员的政策,是国家对在打击和预防违反国家预算法法律法规行为中有功人员,通过实施奖金和特殊津贴政策进行的鼓励和促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奖金”是指对在检查和审计活动中取得成果的检查、审计机构、检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特别工作组,在打击和预防违反国家预算法和法规方面的报酬;
2. “特别报酬”是指对在提供信息、举报方面取得成果的个人、法人、组织和其他相关方,能够纠正违反国家预算法和法规行为的金钱报酬;
3. “有功人员”是指在跟踪、检查、审计、查找和提供有关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的信息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从而能够追回国家债务或资产;
4. “检查、审计机构”是指国家检查机构、国家审计机构、部门、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预算法和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法令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或涉及对有功人员实施打击和预防违反国家预算法法律法规行为的政策的人员、法人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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