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港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ທ່າບົກ
Decree on Dry Por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陆港的开发、管理及运营活动,核心是规范货物运输、物流与国际贸易中的检查流程,并明确国家政策、原则及各方权利义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货站
货站,国际用语称为“货站”,是一个多式联运中心,连接多种运输方式,用于接收、集散、储存、搬运、转运、分拨,并由海关官员和其他相关官员在符合法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公约及相关国际协定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对货物移动进行检查。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 物流(Logistics)是指对货物移动过程进行规划、控制、储存、包装、装卸、运输、服务及提供相关信息的高效且有效的管理系统,从起点到终点,根据客户需求形成链条;
2. 货物是指物品、东西、植物、动物、水产品、其他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或必要,具有经济价值;
3.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将货物进口或出口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包括临时进口、临时出口和过境;
4. 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是指储存和修理集装箱的场所;
5. 开发商是指根据投资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获得许可投资开发港口的法人;
6. 项目投资者是指根据投资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在港口范围内投资某一项目的法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国家关于陆港工作的政策
国家创造条件并便利开发商和投资者能够获得国内外资金,以投资于陆港及其范围内的区域开发,旨在加强货物运输和物流的发展,以与区域和国际连接和对接。
国家注重以国家投资的形式发展陆港工作,通过培养人才、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预算和物资,同时创造条件并便利上述工作高效和有效地进行。
国家保护开发商和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按照本法令和投资促进法的规定。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64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