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及数字化转型发展基金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ພັດທະນາໂທລະຄົມມະນາຄົມ ແລະ ການຫັນເປັນດີຈີຕອນ
Decree on Fund for Develop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and Digital Transformation
简介
该政令设立电信及数字化转型发展基金,规范其资金来源、管理原则与使用目标,以筹集资金支持老挝电信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及数字技术应用。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电信和数字化转型发展基金
电信和数字化转型发展基金,缩写为“电信基金”,英文为“Telecommunication and Digital Transformation Development Fund”,是国家设立的基金,旨在筹集和调动国内外资金,用于数字化转型、扩大和发展电信基础设施至农村、偏远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数字数据库系统、使用数字技术的安全以及促进数字技术的使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电信发展 指制定政策、人力资源开发和扩大电信基础设施,以确保城市地区的服务质量,覆盖偏远地区,并保障国家安全;
2. 数字化转型 指利用数字技术转变国家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运作、生产、管理和服务;
3. 数字技术 指为支持数字化转型而开发的通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云系统、平台系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4. 数字政府 指在所有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中应用数字技术;
5. 数字经济 指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工具的新型经济,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经济工作的效率和效益,为生产、贸易和服务创造附加值;
6. 数字社会 指以数字技术为工具推动、连接、服务和社会生活,使其更加便利、快捷、节约和高质量的社会;
7. 数字基础设施 指支持数字系统建设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用于贸易、投资、管理、服务和社会交往;
8. 数字平台系统 指利用数字技术创建环境,连接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使其能够共同使用服务或进行任何交易,包括政府在线服务平台、政府数据收集平台、结果展示平台;
9. 服务产品 指由技术和通信部利用数字技术创造的产出,为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整个社会提供服务,包括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远程会议系统、在线讨论等;
10. 电信和互联网业务单位 指根据2020年11月16日第32/NA号电信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11. 邮政业务单位 指根据2020年11月16日第33/NA号邮政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本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12. 数字企业单位 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02/国会号《信息技术、数据与新闻传播法》第38条和第39条以及2022年12月29日第31/国会号《电子交易法》第4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
13. 电信和互联网安全维护费 指因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系统安全管理而产生的服务费,由技术和通信部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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