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及文件真实性认证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ຢັ້ງຢືນຄວາມຖຶກຕ້ອງຂອງສັນຍາ ແລະ ເອກະສານ
Agreement on Authentication of Contracts and Documen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合同及文件的认证程序,核心内容是由法院登记官对文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并规定认证原则、适用范围及语言要求。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合同和文件的认证
是指法院登记处处长或法院登记单位负责人对合同和文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或申请认证人的自愿,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认证。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法院登记官 指法院登记部门负责人和法院登记单位负责人,按规定任命;
2. 合同 指合同双方之间的协议,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 遗嘱 指财产所有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将其财产给予个人、法人或组织的意愿表示;
4. 认证 指法院登记官通过签字盖章对合同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
5. 申请人 指将合同或文件提交法院登记机构申请认证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6. 近亲属 指夫妻双方的亲属,包括:父亲、母亲、养父、养母、岳父、岳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兄、姐、弟、妹、伯父、姑母、叔父、姨母、女婿和儿媳;
7. 原件 指原始或打印内容结构正确的文件,有个人签字或指纹,有出具或颁布文件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包括雕刻、绘制、拍摄、记录的内容结构正确的文件;
8. 复印件 指根据原件复制、打印或影印的文件,其内容、结构清晰正确,与原件一致;
9. 其他文件 指非合同的文件,如:遗产分割记录、公司章程、损失证明书等。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国家政策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为法院登记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以使该工作有效开展,鼓励和支持个人、法人及组织将本协议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合同或文件提交法院登记,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旨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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