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青少年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ເຍົາວະຊົນລາວ

Lao Youth Law

简介

本法规定老挝青少年的定义、权利与义务,旨在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并促进其全面发展。本法适用于老挝境内的青少年,明确相关词语解释,为青少年保护与教育提供法律依据。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老挝青少年的组织、活动、管理、跟踪检查、保护、促进与发展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便团结、教育培养并提升老挝青少年的思想觉悟,使其具备良好品德、知识与能力,富有爱国精神,遵守纪律,了解本民族、本部族的优秀文化,旨在增进团结,保持积极主动,树立正确价值观,成为国家优秀的接班人,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老挝青少年
老挝青少年是指年满九周岁以上、未满十五周岁的老挝公民儿童,不分性别、部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以及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缺陷。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先锋青少年组织成员,是指作为先锋青少年组织成员的老挝青少年;
2. 老挝少年儿童,是指年满六周岁以上、未满九周岁的各部族老挝儿童;
3. 先锋少年儿童,是指被青年组织接纳为先锋少年儿童成员的老挝少年儿童;
4. 先锋青少年组织活动方式,是指先锋青少年组织所特有的活动形式,主要包括先锋青少年宿营、先锋青少年接纳仪式、乐队演奏等;
5. 致醉物,是指含有酒精或麻醉成分、混合后饮用会引起醉态的物质;
6. 毒品,是指来源于含毒品成分植物或经化学合成的兴奋或抑制神经系统的物质,吸食后会对身体、神经造成严重影响,并产生不断加剧的吸食依赖;
7. 成瘾物,是指来自物品、人的行为或不正当网络社交,对神经系统或情绪产生刺激,并对身体和神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物;
8. 网络社交媒体,是指个人、法人和组织通过互联网络相互沟通、借助计算机及其他通信设备向社会传播信息消息的一类媒介;
9. 武器,是指为防御、战斗、杀伤或破坏、训练、体育竞赛而制造或使用的器具、工具、载具或载具系统,如军用武器、体育用武器和民间武器;
10. 战争遗留物,是指未爆炸弹、子弹、化学物质以及其他战争遗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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