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源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ແຫຼ່ງກຳເນີດລັງສີ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Radiation Sources
简介
该协议调整老挝境内辐射源与核材料的管理活动,核心是规定许可、监督、安全措施及分类管理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辐射源管理
辐射源管理是指对辐射源和核材料的进口、出口、运输、过境、移动、占有、使用、维护、修理、更换、安装、拆除、储存、组装、废物收集、服务以及登记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许可,由辐射源管理机构向经营者以及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过境至第三国提供。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辐射源 指原子结构不稳定、通过辐射衰变而释放辐射的物质,存在于自然界或通过生产过程产生,包括列于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辐射源 指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装置、辐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如《辐射安全法》所规定;
2. 持有 指在《辐射安全法》颁布前后拥有辐射源和核材料的业主、持有人和运营者,包括目前和将来为销售或用于自身活动而持有;
3. 许可 指允许运营者进行辐射源和核材料的进口、出口、运输、过境、转移、持有、使用、维护、修理、更换、安装、拆除、储存、组装、废物收集、服务和登记,以及收集数据以记录在数据库系统中;
4. 转移 指将已获许可的辐射源和核材料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5. 辐射安全措施 指辐射安全的预防措施和规定,包括准备措施、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实际发生的辐射扩散事件对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措施,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辐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6. 辐射紧急情况 指对生命、财产和环境具有危险风险或辐射扩散的异常事件,包括减轻已发生的危害影响;
7. 辐射应急响应计划 指由许可证申请人制定的计划,详细说明目的、方法、系统化的职责、有效的协调程序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认真参与响应的内容;
8. 辐射安全官员 指根据《辐射安全法》和《辐射源管理协议》被任命执行任务的公务员;
9. 运营者 指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法人和国内外组织;
10. 辐射操作人员 指为获得许可证的运营者从事辐射源和核材料工作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
11. 控制区 指运营者必须划定控制区域范围,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规定以控制和防止辐射扩散和放射性污染,并严格防止和限制来自辐射源和核材料场所的辐射剂量扩散;
12. 监督区 指未划定为控制区但需要评估操作期间辐射扩散剂量的区域,无需特殊的预防措施和安全规定,但必须定期监测、检查并张贴辐射标志或说明以确保安全;
13. 核材料 指由铀、钚和钍矿物组成的物质,例如“钚-239”、“铀-233”、“铀-235”以及通过化学过程浓缩的铀,以金属、合金、化合物或其他材料形式存在,包含一种或多种上述物质,其浓度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14. 保障监督 指保护核材料不被用于非和平目的,例如用于制造核武器或用于实施犯罪、威胁导致社会不安;
15. 辐射工作人员 指在医疗、工业和农业领域从事辐射和核专业工作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已获得国内外正式认可的专家或技术人员证书,严格遵守安全措施并向使用辐射源和核材料的场所的辐射操作人员提供严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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