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蒙省林地管理与开发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ທີ່ດິນປ່າໄມ້ທົ່ວແຂວງ ຄຳມ່ວນ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Forest Land in Khammouane Province

简介

该法规调整甘蒙省林地管理与开发活动,核心内容为规范林地调查、分类、租赁、转换及保护原则,确保森林可持续利用与生态平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林地管理与开发
林地管理与开发是指对林地进行调查、分配、划定区域、规划管理和使用,使其与地理位置相协调,在省级各部门和县级行政机构统一的基础上,确保林地管理和使用能够满足预算收入,同时符合森林管理、保护、使用和开发的政策、方法和措施,并与森林生态系统保持平衡。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退化林地 指森林土地遭受严重破坏,连续多年,需要数十年才能自然恢复,树冠覆盖度不超过10%,且胸径10厘米以上的立木蓄积量不超过每公顷20立方米(20立方米/公顷);

2. 林地 指所有有森林或无森林覆盖的土地,由国家确定为林地;

3. 林地租赁或特许 指使用林地开展林业活动,如:恢复森林、植树造林及林产品、自然旅游、矿产勘探、建设水电站、水库以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

4. 防护林地、保护林地和生产林地 指所有有森林或无森林覆盖的土地,由国家确定为防护林地、保护林地和生产林地;

5. 裸露林地 指森林土地遭受严重破坏,连续多年,导致该区域覆盖着茅草、蕨类、灌木,树木无法自然恢复成森林;

6. 森林开发 指恢复退化森林、采伐或破坏后重新造林以及使用其他科学技术提高森林质量、面积和覆盖度;

7. 林地开发 指改善土壤质量,从退化土壤变为肥沃土壤;

8. 林地转换 指从林地类型转换为其他土地类型和用途;

9. 永久性林地转换 指将林地转换为其他土地类型,用于长期用途,如建设水电站、水库、输电塔基、电信信号塔基或土地分配;

10. 临时性林地转换 指将林地转换为其他土地类型,用于某项活动,活动结束后,转换的土地必须恢复为原有林地,如矿区、通往建设区的道路、临时施工场地;

11. 使用管理区 指国家分配给位于保护区内或毗邻保护区的村庄管理的林地区域,可持续地保护和维护森林及生物多样性,获得合理回报,该区域可开展自然旅游业务、从天然林中采集林产品、农业生产、种植树木和林产品,按照国家分配用于家庭经济商品化,但不允许砍伐天然林用于商业;

12. 旱生林 指不茂密的天然林,具有特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持地下水、表土层,地表有岩石。生长的树种主要为树皮厚、树干不大的树种,耐旱和耐火,此外还是人民的食物库、药材等;

13. 生态系统 指自然中存在的生物与非生物之间的关系;

14.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付费 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因获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而履行的义务,可以是实物、金钱或其他形式,用于可持续管理和保护森林及森林资源;

15. 森林发展村 指在村庄管理范围内,按照绿色和可持续方向,在森林管理、保护和开发方面具有实力和主动性的村庄。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森林土地区域管理和开发的原则
森林土地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确保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
2. 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防安全、森林战略、总体规划以及省森林土地利用计划相一致;
3. 确保森林土地、水源、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发展,使其丰富,并让社会各阶层参与;
4. 确保国家、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依法保护和开发森林土地;
5. 确保森林土地利用高效、节约、可持续且不影响环境;
6. 将省及国家的森林土地发展战略与区域和国际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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