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与变更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ທະບຽນ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 ແລະ ການປ່ຽນແປງ ສິດນຳໃຊ້ທີ່ດິນ

Guidelines on Registration and Changes of Land Use Rights Activities

简介

该指导意见规范老挝境内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买卖等流转及继承、赠与等变更的登记程序,旨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第050号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编号......... /自环部
万象市,日期:... 月... 日 4157.
指导意见
关于登记
[ 字迹模糊 ]
土地使用的流转和变更
- 依据经修订的《土地法》第70/国会号,2019年6月21日;
-- 依据《民法典》第55/国会号,2018年12月6日;
-- 依据国家主席关于手续费和服务费的条例第002/主席号,202年6月17日;
- 依据关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组织和活动的法令
环境 第573/号令,2023年9月20日

依据土地局第712/GS.GTD号函,2022年6月14日

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本指导意见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变更登记的规章、方法和程序,以便管理、监督和检查上述工作,通过记录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确保符合实际情况,旨在保护国家和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他们是土地使用权人,保障社会安宁、秩序、透明、公正和合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土地使有权活动与变更的登记

土地使有权活动的登记是指记录和确认土地使有权人将该权利用于出租、抵押、典当、合同质押、地役权及其他活动。

土地使有权变更的登记是指记录和确认土地使有权从原权利人转移给他人,通过颁发新的土地证,依据继承、买卖、入股、赠与或放弃土地使有权、交换、收回或转让土地使有权、法律质押、法院判决。

3. 术语解释
本指南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土地证真实性证明 指经国家有关机构审查认证的合法土地证,确认为真实有效的法律文件。

土地档案,如土地登记证、土地登记簿、登记簿、核对地籍图、核对土地档案卷宗,未用于其他目的,无异议,无争议,无相关机构扣押,提供给申请出具土地证真实性证明的人;

2) 放弃租赁或土地特许权 指租赁或土地特许权,但承租人已离开土地或未开发土地,未占有且未通知出租人或土地特许权人,从而给出租人或土地特许权人造成损失,由国家有关机构书面确认;
3) 放弃租赁或土地特许权是指租赁或土地特许权尚未到期,但承租人或特许权人有意不再继续租赁或特许,且出租人或特许权人也同意,并得到相关国家机构的确认;

4) 财产监护人是指被指定代表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管理财产的人,财产监护人的权利在该儿童达到法定年龄或无行为能力人恢复正常状态时终止;

5)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证明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之间关系的文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
尚未确定或通知相关人员并已获得




4.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老挝公民以及
外侨、无国籍人、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及上述人员的组织
在老挝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和活动。

第2章
土地使有权流转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1. 土地使有权流转登记的种类

土地使有权流转登记包括以下种类:

1) 租赁或特许;

2) 以土地证作为抵押担保;

3) 土地使有权买卖;

4) 合同抵押;

5) 地役权;
6) 买卖国家分配的有期限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如有异议,应暂停登记,直至依法解决。提出异议者应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如果该异议未进行调解或依法解决,或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法院起诉,且无相关方证明文件,则视为该异议无理。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已执行的情况下,
应进行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除非有命令撤销案件,依法办理。

1. 土地租赁或特许权登记
1.1 从老挝公民处租赁土地的登记
老挝公民之间(包括法人或老挝公民组织)的土地租赁,由双方协议决定,并须经村行政机构、法院登记机构以及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机构认证,根据合同任何一方的申请。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人、外籍老挝裔人,居住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依法成立并经国家许可的组织,可以向老挝公民(包括老挝公民的法人和组织)租赁土地,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并可续期,具体视双方协议而定,但须经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的建议批准。上述土地租赁合同须经村行政机关、登记机关认证,并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登记土地使用权变动。

老挝公民申请土地租赁合同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证核验证明;
土地证原件;
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或最近一年的土地税收据;
承租人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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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国有土地租赁和特许权登记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承租人与土地出租人(国家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按照合同和法律将土地用于某项活动,例如贸易、服务、住宅、旅游、体育、外交和国际组织。

国有土地特许权是指国家允许土地特许权申请人使用土地,
国家划拨的土地,用于根据合同和法律进行投资特许经营活动,例如:农业、植树、旅游区、工业区或工业园区、经济特区、新城开发、水电能源开发、矿产开采。

如果特许土地范围涉及国防-安全区域,则只有在获得中央国防-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特许。

国家土地的租赁或特许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并在国家已划拨的土地区域内进行。上述承租人或特许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研究或评估。
包括制定管理和监测社会及自然环境的计划,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在政府或省级行政机构允许个人、法人或组织(国内和国外)租赁或特许国有土地后,土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国有土地的承租人或特许权人出具国有土地证,按照租赁或特许期限。

国有土地的租赁或特许期限,由个人、法人或组织(国内和国外)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和条件确定,但不得超过五十年,并且可以
可根据政府、国会或省级人民议会的决定,基于对项目或活动执行情况的评估以及政府或省级行政机构的决定续期。

国家土地由使馆或国际组织租赁,须基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相关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租期不超过九十九年,并可根据外交部的提议,在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部以及相关省级行政机构协调的基础上续期。除国家土地租赁外,政府允许外国使馆使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通过交换、转让,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相关国家政府之间的协议。

申请登记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合同的文件包包括如下:

-- 申请或申请书请求登记;

--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合同;

-- 国有土地证原件;

-- 经济技术分析报告(如有);

-- 企业登记证(如有);

-- 营业执照(如有);

-- 户口本复印件和承租人或者特许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老挝裔外国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合同,如果省级行政机关是批准租赁或
国家土地特许,应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办理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

国家土地租赁或特许合同,如果由政府批准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应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

1.1.3 变更合同的登记:租赁老挝公民土地、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

租赁老挝公民土地、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合同可根据双方协议进行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合同应付的租金或土地特许费;增加或减少
租赁或特许经营期限的确定;租赁或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删除或增加条件,必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第2条第2.1和2.2款规定的责任范围重新登记。

1.1.4 登记将租赁老挝公民土地的权利、租赁或特许经营国有土地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租

租赁老挝公民土地、租赁或特许经营国有土地的合同,可以将租赁或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转租,但转让给他人转租或特许经营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期限。每次转租或转特许经营时,必须得到出租人或特许人的同意。
之前。如果租赁合同或土地特许合同的原件已规定允许转租或转让,承租人或土地特许权人可以直接进行。

将租赁权或土地特许权转给他人,必须有书面的转租或转让合同,在原承租人或原土地特许权人与新承租人或新土地特许权人之间签订。之后,新承租人或新土地特许权人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2条第2.1和2.2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对上述合同进行登记。
1.1.5 登记转让与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

与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可以转让尚未到期的租赁或土地特许合同给其他承租人或特许人,但必须事先获得出租人或特许人的同意。如果主租赁合同或土地特许合同已规定允许转让租赁或土地特许合同,则可直接进行。

转让租赁或土地特许合同必须由承租人或特许人与新承租人或新特许人之间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新承租人或新特许人必须履行
原承租人或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条件,根据合同、法律和法规,之后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第2条第2.1和2.2款规定的责任范围通知该合同的登记。

1.1.6 租赁或土地特许经营合同的继承登记

承租人或土地特许经营者如死亡,财产包括与租赁或土地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将根据法律或遗嘱转移给继承人。但必须经过继承确认。之后,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第2条第2.1和2.2款规定的责任范围通知该合同的登记。
1.1.7 登记与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权的分割

与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权的分割是指:将同一地块和同一土地证分割成若干部分,出租给多人,通过绘制清晰的示意图标明每一部分将要出租或特许的土地,然后针对每一部分签订租赁或特许合同,并将每一份合同提交土地局或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进行登记,按照本指南第2条第2.1和2.2款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1.1.8 注销或撤销因土地租赁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老挝公民、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

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合同将被解除或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视具体情况如下:

1) 租赁或特许合同期限届满;
2)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3) 放弃租赁或特许权;
4) 放弃租赁或特许权;
5) 违反法律或租赁、特许合同条件;
6) 法院判决。

老挝公民的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合同的解除,按照上述规定,必须有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作为登记的依据。
登记撤销或解除上述合同,并通知登记部门。

老挝公民、租赁或国家土地特许权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撤销或解除登记,必须在收到合同任何一方或有权撤销或解除的机关或法院判决执行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2 土地证抵押登记

1.2.1 土地证抵押

土地证抵押是指将土地证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债务清偿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义务的履行,或用于担保其他协议的履行,或
履行担保义务代替债务人,由任何个人或法人以抵押或质押的形式进行。

申请将土地证作为担保抵押品的登记申请文件包包括如下:

- 登记申请书包;
- 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
-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土地证真实性证明;
- 土地证原件;
- 最近一年的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或土地税收据;
-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及合同双方的户口簿复印件;
- 如果是法人或社会组织,须有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或社会组织设立许可证的复印件;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在进行将土地证作为抵押担保的登记之前,如果有直接相关方或通过国家划拨、转让、继承、传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购买国家有限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人提出异议,则应暂停该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直至依法解决。

1.2.2 将土地证作为抵押担保

将土地证作为抵押担保是指为确保债务偿还或其他义务的履行,将土地证作为担保物交给抵押权人或债权人保管,或由其他约定的人保管。
抵押权人有权使用土地或从土地中获取收益,但无权向抵押人计算利息,同时负责支付管理费和保护该土地。当债务人已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后,抵押即告终止,并且在注销将土地证作为担保抵押品的登记后,该土地使用权必须返还给抵押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1.2.3 将土地证作为抵押担保品

将土地证作为抵押担保品,是指通过抵押登记,将土地证作为担保,以确保向抵押权人或债权人偿还债务和履行其他义务。
该抵押,在登记土地使用权活动后,抵押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或其继承人必须将土地证原件交给抵押权人或债权人保管。

如果抵押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或其继承人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债权人必须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关于债务清偿,包括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清偿。如果合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1.2.4 将土地证作为担保物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将土地证作为抵押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必须有书面授权,由作为担保人的土地使用权人与作为借款人的受让人之间签署,并经至少三名证人、土地所在地的村行政机关证明,并依法依规经登记机关认证。

抵押担保合同必须由作为担保人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借款人的受让人以及抵押权人或债权人签署,并经至少三名证人、土地所在地的村行政机关证明,并依法依规经登记机关认证。
如果借款人或债务人未能按时向抵押权人或债权人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履行偿还该债务的义务,通过土地使用权人(担保人)、借款人或债务人以及抵押权人或债权人之间协商一致,关于债务清偿,例如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或拍卖土地使用权。如果合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1.2.5 将同一土地证作为抵押物担保多个债权人

在将同一土地证用于担保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在登记活动之后
土地使用权的每次使用,土地证原件将由哪个债权人保管,取决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

将同一土地证作为抵押物向多个债权人担保,必须与每个债权人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然后将每份合同到土地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登记。上述合同的登记应按照每份合同规定的贷款金额进行登记。

将同一土地证向多个债权人担保的条件如下:

- 用于担保的土地证必须是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属于他人的情况
必须获得书面同意,依法进行抵押,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

-- 用于抵押的土地证的价值必须超过抵押时的债务,包括以往的抵押,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或当时的土地估值;

-- 必须在与第一债权人和后续债权人的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或注明同一土地证用于抵押的剩余价值,除非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

-- 将同一土地证用于抵押的债务人必须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第一债权人关于追加抵押的情况,并通知新债权人关于以往抵押的情况。
为了使新债权人考虑关于增加担保与自身的事宜。

1.2.6 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的优先权

以单一土地证订立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或履行义务,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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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登记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并先于其他合法债权人占有财产或控制担保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2) 在已登记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中,先于其他债权人登记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3) 对于未登记的抵押、质押或留置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在占有财产或控制担保权益方面先于其他债权人的,该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1.3.7 增加或减少将土地证作为担保品的登记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已达成协议增加或减少将土地证作为担保品的情况下,必须就增加或减少作为担保品的土地证的条件签订补充协议。

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负责审议并根据任一合同方的申请,办理增加或减少将土地证作为担保品的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必须进行合同双方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调解,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调解记录。

为增加金额或增加同一土地证上的金额而登记增加土地证,以及撤回、将土地证作为抵押品,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在增加土地证作为抵押品以增加金额或增加原抵押品(同一土地证)金额的情况下,须按规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2) 在撤回部分作为抵押品的土地证的情况下,应登记注销该部分土地证的抵押,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1.2.8 放弃优先权登记及抵押转移
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可以转让给他人,但必须在地契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局登记。

享有优先权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可以将其优先权让与给其他有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但不得超过其债权的价值。

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将其担保转让给其他无担保的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人,但不得超过担保的债务金额。

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可以转让担保,包括附属的利益和优先权。
将其担保提供给他人,但不得超过担保物的价值。

1.2.9 以不动产为担保的合同涉及位于多个县和多个省的地块

如果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涉及超过一个地块,且这些地块位于多个县、多个省,可以将其作为担保物向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债权人借款,但必须分别签订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以便验证土地证书的正确性并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进行登记。

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应分别列明各地块的借款金额,在
明确合同,作为计算费用和服务费的基础,按照总统令关于费用和服务费的规定,每期3

1.2.10 登记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的变更,以土地使用权

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以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统一协议进行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利率;增加或减少贷款金额;增加、减少或改变还款期限;变更、删除或补充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或贷款合同的内容,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重新登记。
1.2.1 抵押登记 老挝公民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

从老挝公民处租赁的土地合同,可以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协议,向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抵押,然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进行登记。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合同,可以向国内外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抵押。登记程序如下:

1) 中央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合同,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司进行登记;

2) 省级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权合同,在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进行登记。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首都。

1.2.12 注销或撤销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登记

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土地使用权将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被注销或撤销登记:

1. 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同意注销或撤销登记;

2. 有法院判决撤销担保。

注销或撤销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土地使用权,应在该合同登记处办理注销或撤销登记。注销或撤销登记后,用于担保的地契将终止其根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地契返还给所有人。
土地使用权人或受托人。

1.3 因附回购条件的出售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1.3.1 附回购条件的出售合同的登记

附回购条件的出售合同是合同双方为买卖土地使用权达成的协议,卖方有权在五年内以原售价回购已出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在相关土地证和地契的背面。

如果附回购条件的出售合同期限届满,卖方有权延长回购期限,前提是在签订合同时已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时,如果卖方未回购土地使用
使用该土地后,买方将成为该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并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向买方颁发新的土地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个人、法人或老挝公民组织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合同,必须经村行政机构、公证机构认证,并将该合同提交至土地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根据合同任何一方的请求。

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售合同的登记,不得相互推诿。
合同双方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并制作备忘录,按照规定的格式,申请者必须缴纳费用和服务费,根据法律和法规。
在进行销售抵押登记之前,如果有直接相关方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提出异议,则应暂停办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销售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
> 登记申请表;
销售抵押合同;
-- 土地证原件;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3.2 销售抵押登记的继承

如果销售抵押合同的一方死亡,有权继承遗产的人有权继承
转让权利和义务按照销售合同中的规定。

销售合同的继承必须使用表格(继承证书)提交给相关部门确认,然后向相关部门登记该合同,按照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及指导意见第2.2条。

1.3.3 注销或撤销销售合同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负责办理注销或撤销因销售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买方的申请,在卖方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时间从买方购回土地使用权后,或者有法院的最终判决,则撤销该销售合同。
在有法院最终判决的情况下,应注销土地使用权出售合同。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负责办理注销该出售合同的登记。

注销或撤销土地使用权出售合同的登记,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收到买方、办公室或执行法院判决的组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计算。申请注销出售合同登记的人必须依法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1.4 合同状态变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1.4.1 合同状态变更登记
合同地役权是指使用他人土地以增加自己土地利益的权利,包括请求许可通行、架设或铺设电线管道以及引水渠流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确定的目的。该地役权自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登记地役权之日起产生。关于地役权的合同必须经村行政机构、法院登记机构认证,并且必须将该合同带到土地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局登记土地使用权变动,由合同任何一方提出申请。
土地所在的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完成对根据合同从现状中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由合同双方与土地所在地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协商记录。提出申请者应依法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在进行根据合同从现状中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之前,如有直接相关方或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提出异议,则应暂停登记,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于具有临时性质的根据合同进行的现状登记,其期限在
合同,无需修改地契,但应在相关土地登记证和地契的背面进行记录,按照本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第2项及第2.2项规定的责任范围。

1.4.2 解除或注销合同条件下的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局负责办理解除或注销合同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活动的登记,根据合同双方的申请,在合同条件终止或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后,注销该合同条件。

在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需有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执行法院判决,应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办理注销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

注销该合同项下抵押登记,必须在收到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判决执行证明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申请注销登记的人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申请注销或撤销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从合同抵押中解除的申请材料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合同抵押协议;
> 土地证原件;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5 地役权流转登记

1.5.1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是指某人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该土地的使用权范围内,通过建造某物、种植树木或其他物品于该土地上,以谋取自身利益,依据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

地役权使用人可按照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但不得损害或违背国家、社会或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地役权提供人必须确保地役权使用人能够充分使用其土地,按照
已在合同或其他法规中规定。

取得土地剩余权,自按照法律正确登记土地剩余权之日起,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从土地剩余权中,根据土地剩余权使用人或土地剩余权出让人的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合同双方与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结算,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结算记录,申请人须依法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之前,如有申请
来自直接相关方或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的反对,应暂停,直至得到解决。

1.5.2 地役权合同转让

地役权使用人可以在剩余期限内将其地役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地役权合同未规定期限,则按照本指南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地役权合同转让登记必须在收到地役权转让人的申请书或收到相关部门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等的确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地役权转让申请人必须依法缴纳规费和服务费。
1.5.3 土地租赁合同的继承

土地租赁合同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规定继承。
除非合同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土地租赁合同继承的登记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收到土地租赁合同继承人的申请书或收到来自
相关方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证明文件之日起,并且
申请继承土地租赁合同的人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1.5.4 撤销或注销土地租赁权登记

土地租赁权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终止:
1) 期限届满,按照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关于地役权的规定;
2) 地役权人放弃其权利,如果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未规定期限,但须提前五或六个月通知供役地人,或再支付六或一年的地役权使用费,通知或支付双方均须有书面证明;
3) 在二十至三十年内,根据使用目的的类型和情况以及关于地役权的协议条件,如果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未规定期限。当地役权终止时,地役权人有责任恢复土地原状,除非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另有规定。
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局办理注销或清除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出让人的请求,在土地使用权终止后或有可执行的法院判决时,清除该土地使用权。

在有可执行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出具法院判决执行证明书,应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局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合同登记。
应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授权人申请或相关部门在执行法院判决方面的确认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注销登记的人必须依法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申请取消或注销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的文件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土地使用权合同;
- 土地证原件;
- 身份证或居住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6 因买卖国有限定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
1.6.1 因买卖国有限定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变动登记
如果通过购买国有限定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将该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个人、法人及国内外组织,或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按剩余期限出售,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
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或出售合同必须经法院登记机构认证。
将上述合同带到土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登记土地使用权流转。根据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的提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登记通过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期限)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根据合同任何一方的提议,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必须进行合同双方与土地官员之间的调解,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调解记录。提议方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租赁所得税、手续费和服务费,根据法律和法规。
1.6.2 取消或注销从国家有限期划拨土地使用权买卖中的登记

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办理取消或注销从国家有限期划拨土地使用权买卖中获得的使用权活动的登记,根据合同任何一方的提议,在合同终止后或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时,注销该合同。

在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证明文件,应在土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办理注销合同登记。
注销因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的登记,必须在收到合同任何一方的申请文件或相关部门关于执行的确认文件以及法院判决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注销登记的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缴纳费用和服务费。

申请注销或撤销因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
- 土地证原件;
-- 居住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 如果是法人或社会组织,必须有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或社会组织设立许可证的复印件;

- 如果是无国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和老挝裔外国人及其经国家许可设立的组织,必须有护照、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登记证;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 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程序

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包括以下步骤:

2.1 第一步:

土地使用权人或授权代表按照规定的表格提交申请或建议书
规定和其他相关文件,在每个案件中,在土地所在的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局,进行土地证正确性的检查,在五个工作日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通过与土地登记证、土地登记簿和登记簿进行比对,检查土地证地图,查看相关土地档案。如果认为确实是当事人的,并且没有用于其他目的,没有异议,没有争议,没有相关机构的扣押,则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局出具土地证正确性证明,并按照总统令关于各时期手续费和服务费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对于涉及国家土地租赁或特许权活动的登记,应向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或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土地局提交申请或申报,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批准租赁和特许权的职责范围。

2.2 第二步:

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在检查土地证的正确性后,向土地使用权人或授权代表提供该文件,以便将其提交至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以依法认证合同内容的正确性。已经登记机关认证合同内容正确的合同和文件必须提交
在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局登记土地使用权流转
以依法跟踪上述土地使用权流转。

对于涉及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经营合同的流转登记,应到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或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土地局进行登记,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租赁和特许经营授权责任范围,无需与土地官员重复。

2.3 第三步:

在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局收到合同及法院登记机构认证的文件后,计算土地相关费用和服务费,按照
根据国家主席关于费用和服务费的法令规定。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向国家预算账户缴纳款项。

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由合同双方与土地官员共同签署备忘录,然后将登记内容记录在合同及相关文件上,并由负责土地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签字,然后记录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簿中,登记在土地证和地契背面,最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局长在两天内签字。
自双方签署土地权属备忘录之日起生效。在注销或撤销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的情况下,应在土地证和地契背面按规定进行注销或撤销登记。

如果土地证和地契背面的登记表格已满,应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附表粘贴在土地证和地契背面。

各类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完成后,应将相关合同或文件归档保存于相关土地档案中,作为长期依据。

第3节
类型和土地用途权变更登记程序

1. 土地用途权变更登记类型
土地用途权变更登记类型包括如下:

1) 继承遗产;
2) 买卖土地用途权;
3) 以土地用途权入股;
4) 赠与或转让土地用途权;
5) 交换土地用途权;
6) 收回土地用途权;
7) 转移土地用途权;
8) 自然状态和法律状态;
9) 法院判决。

如果已提出异议但当事人未正式提出,则相关方应进行调解或依法处理,或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自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该反对申请应被视为对该反对没有理由。

在已有具有最终效力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该案的当事人或其他人根据本条款第一款规定提出的反对或异议,

不予受理。

1.1 继承登记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或遗嘱将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土地使用权继承是指根据法律或遗嘱,将已故被继承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有权继承人的权利。
遗产是指死者所有的财产,包括相关权利和义务,但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由死者本人在其生前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如下:

- 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包括胎儿,同样享有继承权,由母亲代为管理其份额;
- 被继承人的尚存配偶;
- 被继承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侄子女、孙子女。
国家、法人或其他依法规定的个人。

作为土地使用权遗产的分割,应按照《民法典》第576条至第585条(第55/NA号,2018年12月6日)执行。

通过遗嘱继承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将其土地使用权给予个人、法人或组织的意愿表示。遗嘱自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继承规定在《民法典》第590条至第615条(第55/NA号,2018年12月6日)。

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遗产继承的申请材料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依法或依遗嘱的继承证明(如有遗产分割,须附上遗产分割记录);
-- 地契(证明土地证的真实性);
-. 亲属关系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
-- 土地证原件;
-- 最近一年的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 继承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及户口簿副本;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2 土地使用权买卖登记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合同双方的协议,卖方有义务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必须接受该土地使用权并有义务按约定价格支付款项。
双方同意。卖方必须是所售土地使用权的主人,如果所售给买方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判决收回,卖方必须向买方赔偿损失。

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必须经村行政机构、法院登记机构认证,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买卖而产生,买方将成为土地使用权人。

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通过发放土地证给买方。

个人、法人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买卖,包括土地分配。
分块出售具有商业性质但尚未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获得土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土地经营协议的规定,严禁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或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为买方办理土地证。

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买卖的文件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使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格式);

-- 通过银行系统付款的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

-- 土地证原件;

-. 最近一年的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复印件;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以及土地使用者的人口普查复印件;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3 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本出资的登记

作为老挝公民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本与老挝人或外国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依法注册的企业进行合资,通过评估土地价值并按照土地法第105条的规定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通过购买国家有限期分配的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样可以将其作为股本与老挝人或外国人的企业进行合资。
个人、法人及老挝公民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老挝企业合资的,应当通过变更土地证上的名称来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土地证发给: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的企业名称。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注明:“根据第____号合同,日期为____,作为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状况应注明:“作为出资入股”,并注明出资入股的百分比。

申请登记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的申请材料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的合同;
- 土地证原件;
最新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 企业登记证副本;

--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与外国企业合资以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或抵押担保的具体程序、方法和解决方案,由专门规定确定。

1.4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放弃的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给予他人,且受让人同意接受该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给予他人的协议,受让人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或之后履行某项义务。受让人只有在完全履行该义务后才成为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履行不完全或无法履行,转让人有权解除该合同。

申请登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赠与证明;
- 土地证原件;
- 最新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副本及土地使用权人户籍副本;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5 土地使用权交换登记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合同双方的协议,其中一方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则以其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作为交换。

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应按照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程序执行。交换合同在合同双方已相互交付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后生效。
在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时,应以价值较高的地块为基础计算登记费和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根据交换合同,该费用的缴纳不应由各方分别承担,而应一次性缴纳,按照登记费的计算方式,然后才在合同及相关文件上记录登记,每份地块文件,同时向合同双方颁发新的土地证。如果用土地使用权交换其他财产,应以土地价值为基础计算登记费和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

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换所需的文件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

-. 土地证原件;
- 最新的年度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

-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副本以及合同方的户口簿副本;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6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登记

政府根据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提议,决定从中央一级的党组织、国家机关、老挝建国阵线、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群众组织、集体组织和国有企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省长、首都市长根据省或首都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提议,决定从地方一级的党组织、国家机关、老挝建国阵线、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群众组织、集体组织和国有企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企业,根据省自然资源和环境厅的建议。

对于从个人、法人或组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这些个人、法人或组织未实际使用,或使用不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未缴纳土地使用费,例如未经许可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承租人或特许经营者,由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研究审议后向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在与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审议收回。

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文件包括:

- 注销登记申请书;
- 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或省长、万象市市长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 土地证原件;

- 关于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证;

- 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合同(如为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的情况);

- 最近一年的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如非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的情况);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7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当有必要使用个人、法人或任何组织的土地用于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将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必须向相关方赔偿损失,例如:修建道路、学校、医院、公园、机场、输电线路、排水沟、灌溉、自来水、垃圾场、垃圾处理场。

在进行上述赔偿时,必须任命一个委员会评估土地上的财产损失和土地价格,按照2019年修订的《土地法》第109条的规定,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参与。

当有必要将个人、法人或任何组织的土地用于投资、租赁或土地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国家将收回权利。
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国家必须向相关方赔偿损失,例如:农业项目、植树、采矿、水电能源开发、道路、工业区或工业园区、经济特区。

在进行上述赔偿时,必须设立评估委员会,评估地上财产损失和土地价格,按照2019年修订的土地法第109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部门、项目业主、土地使用权人和相关地方政府组成。

申请登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套文件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

-- 土地证原件;
--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土地置换的情况下);
-. 财产所有权证明(在实物补偿的情况下);
-. 收款收据证明(在货币补偿的情况下);
-- 最近一年的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副本(适用于转让使用权的土地);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1.8 因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变更的登记

项目业主如已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有意将该开发项目转让给国内或国外的新开发商,必须向政府或出售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省级行政机关报告,按照权限范围
根据土地法第125条的规定。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购买国家划拨的有期限土地使用权(分期)从项目开发商处获得,但有意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入股)、继承土地使用权、按剩余期限出售给个人、法人及国内外组织,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该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

1.9 自然和法定抵押登记

自然和法定抵押是指使用或利用他人的土地,以
增加其土地的收益,在申请许可通行、铺设或架设电线管道以及让水沟流过。

任何人的房屋被其他房屋或他人有权使用的土地包围,没有出路通往道路的,该人有权向靠近道路的土地使用权人请求通行。被请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允许通行,但有权请求对因用作通行而造成的农作物或建筑物的损害给予合理补偿。

在铺设或架设管道、电线、电话线、挖沟或铺设排水管、自来水管通过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导致其树木或农作物被毁坏或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那么,该人也可以要求赔偿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了利益,则不再计算该损失。

任何有必要从其居住的土地上排水的人,有权请求通过其下游或邻近水道的人的土地开挖排水沟。被请求人必须允许开挖排水沟,但有权要求赔偿因开挖排水沟对农作物或建筑物造成的损失。请求开挖排水沟的人必须保持排水沟的卫生和适当状况。

根据自然和法律规定,申请登记地役权的附带文件包括

--5

如下:
- 登记申请书;
- 关于通行、铺设或放置管道、电线、电话线、开挖沟渠的解决记录
或铺设排水管、自来水管穿过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土地证原件;
付款收据(如以货币补偿);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最近一年的土地税申报单或收据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对于根据自然和法律状态进行的永久性登记,需修改土地证并按规定缴纳规费和服务费。

3.

(待续)

20

1.10 根据法院判决进行登记

当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已具有最终效力,并有法院执行令或结案令时,应据此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并向权利人颁发新的土地证。
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获得土地使用权。

在伪造文件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当法院判决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原所有者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得征收土地所得税。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

- 登记申请书;
- 法院判决或裁定书;
- 法院判决执行令;
- 法院判决执行记录;
- 结案令(如有);
- 土地证原件;
- 身份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及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关于因分割和合并地块的登记,在专门规定中确定。

2.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以下步骤:

2.1 第一步:

土地使用权人或授权代表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书或建议书以及每个案件的其他相关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以便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土地证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对照土地登记证、土地登记簿和登记簿,核对地籍图,检查相关土地档案,如果认为确属当事人所有。
并且不用于其他目的,没有异议,没有争议,没有相关机构的扣押
然后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才颁发土地证的正确性证明
并按照总统令关于手续费和服务费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对于变更登记涉及购买、出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向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提交申请或提案,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

2.2 第二步:

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在检查土地证正确性后
土地 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人或受托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土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以根据法律确认合同内容的正确性。已经公证机构确认合同内容正确的合同及文件,必须带到县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以根据法律进行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登记。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变更登记,须到省自然资源和环境厅进行登记,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2.3 第三步:
在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收到经法院登记机构认证的合同和文件后,应按照总统令关于费用和服务费的规定计算土地相关费用和服务费。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向国家预算缴纳款项。

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合同双方与土地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备忘录,之后在合同及相关文件上进行登记,并由负责土地工作的技术部门人员签字,然后记录。
将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入册,以便向新的土地使用权人颁发新的土地证,应在签署合同双方与土地官员共同备忘录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因收回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自然状况、法律和法院判决,无需与土地官员协商。

对于分割和合并地块,应在签署合同双方与土地官员共同备忘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4节

管理、保护、
保管方法、复制和建立地块档案
1. 地块档案管理

地块档案管理是指将地块档案安全地保存在数据库系统中,存放在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或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按照每个村庄的代码进行排序,按照土地登记证和地契的编号顺序排列,从第一号到最后一号。每个地块档案盒包含二十五份地块档案,按地契编号顺序排列。

地块档案管理是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因为它是每个地块的信息和重要证据的汇总,例如:关于人员的文件、关于取得的文件
土地使用权以及工作人员为作为登记和颁发土地证给土地使用权人而编制的各种技术文件。

每当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或变更登记时,必须在土地档案交接跟踪簿中记录,由负责管理土地档案系统的土地官员与负责土地使用权流转或变更登记的、常驻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的土地官员之间进行交接。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土地档案中的信息严禁擅自更改或修改,除非获得许可。
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局负责保管土地案卷。如果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尚未拥有符合标准的档案库,则应暂时存放在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档案库,直至拥有自己的档案库。

对于已登记并颁发土地证给国有土地承租人或特许权人的土地案卷管理,以及国有划拨土地有期限使用权的买卖、登记建造公寓楼的土地,包括上述土地使用权变动和变更的登记,应保存在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土地案卷,已登记颁发土地证给国家土地的承租人或特许经营者以及有期限的国家分配土地使用权购买者,应保存在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

2. 土地案卷的保管

土地案卷必须保存在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或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通过使用温湿度控制系统、防火、防虫、设备和文件维护进行安全保管,确保不退化、不损坏、不缺失,以便长期用作证据资料。对于已登记颁发土地证给国家土地的承租人或特许经营者以及有期限的国家分配土地使用权购买者的土地案卷,应保存在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
国家土地和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者,应当将文件保存在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土地档案应保存在纸质系统和电子文件系统中。

3. 土地档案的保存方法
土地档案的保存方法是保存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相关的合同和文件,在登记完成后。

在发生土地分割或合并登记的情况下,需要建立新的档案并关闭旧的土地档案,然后将所有新建立的土地档案从纸质系统复制为电子文件,之后,将这些土地档案
进入仓库系统,以跟踪、检查土地使用的变动和变更。对于地块分割或合并的登记,已在其他规定中另行确定。

地块档案的保存,应按照以下方法和责任分工执行:

3.1 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

-- 在完成土地使用变动和变更的登记后,应将上述合同和文件从纸质系统复制为电子文件,之后,再将上述合同和文件纳入相关地块档案,按照仓库系统中的档案保存系统进行归档,同时将电子文件发送给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环境,省级,以监测、检查土地使用的活动和变更。该数据将与土地司、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数据库连接。

-. 如果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没有土地档案库,在办理土地使用活动和变更的登记后,应从系统中复制这些合同和文件为电子文件,然后将这些合同和文件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提交给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在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便纳入土地档案中。
相关,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仓库系统中土地档案的存储系统,以跟踪、检查土地使用权活动及变更。该数据将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司的数据库连接。

3.2 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

在登记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合同、国有分配土地有期限使用权的买卖以及公寓楼土地登记完成后,将上述合同和文件从纸质系统扫描为电子文件,然后将这些合同和文件
进入相关地契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系统在仓库系统中进行,以跟踪、检查土地使用权活动及变更。上述数据将与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以及土地局、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数据库连接。

4. 地契档案的保存方法。

地契档案的保存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 地契档案在箱内的排列,应按地契编号顺序排列,然后按村庄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必须使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村庄代码,以便于查找存放位置;
- 如果需要使用某份地籍档案,应查看粘贴在滑动柜或地籍档案柜外侧的村庄名单。每个滑动柜或地籍档案柜都有标签标明柜内所存放的村庄名称,并按地籍编号顺序排列;

- 在存放每个村庄的地籍档案时,预留约十个空盒,以容纳因分割或合并地块而产生的新地籍档案;

- 在将地籍档案放入档案盒时,应始终将贴有档案标签的一面朝上,以便于查找地籍编号。
- 将土地卷宗盒存放在推拉柜或土地卷宗存储柜中时,应垂直放置,以便盒子有拉手可在需要时拉出,并且推拉柜的底部应有空间用于在查找卷宗时放置文件盒;

-- 土地卷宗盒会逐渐增加文件数量,在有登记活动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下,因为要将已登记的文件放入相关卷宗中。一个土地卷宗盒可容纳二十五份土地卷宗,如果发现一个盒子内卷宗过多,可以创建新盒子。如果过去已经在一个盒子中存放了五十份土地卷宗,则按此执行,直到满。
然后,也可以制作成新盒子;

- 如果发现盒子破损、破裂且无法修复,则更换新盒子;

- 如果发现任何土地案卷未按顺序排列,必须重新整理并按顺序存放;

- 如果发现土地案卷盒子未按顺序排列,也必须重新整理并按顺序放置;

- 当有来自上级单位登记并出具土地证的案卷,但尚未签署土地证时,不得将其存入档案系统,而应妥善保管在适当且安全的地方,等待签署;

- 如果土地官员对登记活动、土地使用权变更、分割与合并地块、出具土地证副本、更正等工作进行研究
必须持有土地证;解决行政纠纷及其他案件时,应联系土地档案保管员取走土地档案。该仓库管理员将在土地档案跟踪簿中记录,包括编号、土地证日期、送档时间以及接收土地档案人员的姓名,并签字。当土地档案被归还时,也必须记录并签字。

-- 负责档案仓库的工作人员必须跟踪并催促前来签字接收土地档案的土地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档案跟踪簿中规定的时间归还。如果未按时归还,应说明原因和结果,并记录新的期限。
重新登记案卷的时间。土地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取走土地文件案卷的人员,与档案保管人员一起,必须对保持该案卷的原状和完整性负责。如果案卷或案卷中的任何文件丢失或损坏,相关人员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 如果其他部门需要土地文件案卷中的信息,必须获得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局局长或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厅长的许可,然后才能联系负责土地文件档案库的管理人员,以复制案卷或案卷中的任何文件。负责该档案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复制。
任何卷宗或文件在土地卷宗中,根据请求,并记录在跟踪记录簿中;
土地文件卷宗;

-. 土地文件的保管和检索是负责管理土地文件仓库的员工的职责。严禁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土地文件卷宗保管室;

-- 必须保持土地文件卷宗仓库的清洁,始终如此。

5. 土地文件卷宗的复制
土地文件卷宗的复制是指复制土地文件卷宗中的文件,以便用作法律证据或参考信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和组织的请求。
相关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调查机关、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国会相关委员会、省级人民议会。
土地档案的复制可按以下任一条件进行:

- 在土地使用权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由保管土地档案的土地官员复制档案中的文件提供给申请人,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按照总统令关于规费和服务的規定缴纳土地档案复制服务费;

- 在相关国家机关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土地官员
负责保管土地案卷的人,是复制案卷内文件的人,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然后制作正式函件发送给该机构,免除该土地案卷复制服务费。

25

(此处为乱码或无关内容)

6. 重新制作土地案卷

如果土地案卷损坏,则根据以下情况重新制作案卷:

-- 尚未将所有案卷内文件复制到纸质系统中的土地案卷,
在电子文件系统中,例如土地权属取得数据、土地勘测测量数据以及特定地块地图制作数据全部或部分档案文件损坏时,土地官员必须向县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办公室主任报告损坏原因,以便决定重新制作档案。之后,经批准后,土地官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准备文件,并与土地所在地的村委会协调,以便重新签署该文件。土地权属人无需支付手续费和服务费,但土地权属人需向土地官员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居住证明、企业登记证的复印件。时限
重新制作土地档案卷宗,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获悉该卷宗损坏之日起计算;

对于已登记并颁发土地证的国有土地租赁或特许经营者的土地档案卷宗,以及购买国有划拨土地有期限使用权的,若损坏,由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负责重新制作土地档案卷宗,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获悉该卷宗损坏之日起计算。

——如果纸质系统的土地档案卷宗损坏,且已将纸质系统中土地档案卷宗内的所有文件扫描复制到电子文件系统并保存在数据库中,
收集土地数据和存储设备后,土地官员必须向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主任报告损失原因,以便决定重新建立该档案。获得批准后,土地官员必须重新建立纸质版土地档案系统,通过从电子档案系统中打印所有土地档案文件,并由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主任签署确认重新建立档案。

对于已登记并发放土地证给国家土地承租人或特许权人以及有期限的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购买者的土地档案,如果损坏,责任由
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经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签署确认关于建立土地档案。

7. 土地官员保管土地档案副本的责任
负责保管土地档案的土地官员,如果故意使土地档案或档案中的某些文件丢失、损坏、质量下降、残缺、伪造、销毁档案或档案中的文件,包括未经许可在土地档案中插入新文件,将受到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
费用、服务费
以及土地使用权买卖的付款
1. 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个人、法人或组织,作为老挝公民以及购买国有划拨土地有限使用权者,已登记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变更的,须按照总统令关于手续费和服务费的规定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2. 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
财政部门按照总统令关于手续费和服务费以及土地收入税的规定,以及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变更登记手续费。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收取土地相关服务费。
关于土地法、国家主席令关于手续费和服务费及相关规定。
3. 土地使用权买卖的付款
个人、法人或组织,为老挝公民,进行土地使用权买卖,包括无国籍人、外国人、外籍老挝裔人以及上述个人的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合法生活和活动,进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买卖,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支付土地使用权买卖款项,如商业银行或小额金融机构或获得许可的支付服务法人。
老挝中央银行然后将付款证明附在土地档案中,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向买方颁发新土地证。如果未通过银行系统付款,将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给买方。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土地使用权买卖付款有两个渠道:1)通过服务窗口,在服务提供商的办公室、代理或服务点;2)通过电子方式,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各种自动柜员机。对于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距离城镇较远、无法获得银行服务的贫困个人或家庭的土地使用权买卖,
银行免除通过银行系统付款,但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认证。
第6节
实施
1. 实施
土地局作为牵头单位,与部内各司局、省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厅、县级自然资源和环境办公室协调,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
个人、法人或组织应知悉并执行本指导意见。

2. 效力

本指导意见取代2008年5月9日第500/STN.ODDZ号关于土地登记法规的规章。
本指令自2017年9月28日起生效。

本康·沃拉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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