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ອາກອນທີ່ດິນ

Land Tax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土地税的征收与管理,旨在规范土地税相关事宜。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拥有或使用土地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明确土地税的定义、纳税义务、计税依据及征收程序。同时,本法对土地税相关术语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明确性。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土地税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方法和措施,以提高该工作的效率和实效,确保正确、完整、公平、透明地征收国家预算收入,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2条

第2条 土地税
土地税是向作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征收的货币义务。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 土地,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公私双方)作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的地块面积;
2. 土地税纳税人,指作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土地税代征人,指村经济财政单位或受委托征收土地税者;
4. 受委托征收土地税者,指受省、首都税务部门委托征收土地税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5. 农业用地,指划定用于种植、养殖、渔业、灌溉及农业科研试验的土地;
6. 建设用地,指划定用于发展新城镇、建设住宅、办公场所、机关、公共场所、商业、服务及其他建筑,按规划区并符合城镇规划(依法律规定)的土地;
7. 闲置土地,指未按专门规章开发或建设的农业用地或建设用地;
8. 地契(土地证),指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唯一主要凭证文件,从土地登记簿正确抄录、发给所有人仅一份、长期作为凭证使用,直至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发生新变更为止;
9. 土地使用证,指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由国家有关机关按安置政策发给老挝公民,作为住宅和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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