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数字商品供应商及数字平台或电子商务活动向老挝境内消费者履行增值税义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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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lines on the Obligation of Overseas Digital Goods Suppliers and Digital Platforms or E-Commerce Activities to Pay Value Added Tax to Consumers in Laos

简介

该法规要求向老挝消费者提供数字商品、服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的外国供应商,自2024年8月起必须注册并缴纳增值税,平台运营商需代扣代缴。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财政部 第0558号/财
万象市。2024年2月14日

指导意见
关于对向老挝境内用户提供数字商品、数字形式服务(网站或应用程序)或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供应商征收增值税的实施

- 依据2019年6月17日第66号/国会的《税收管理法》;
- 依据2018年6月20日第48号/国会的《增值税法》;
- 依据2021年8月7日第01号/国会的《关于修订税法部分条款的法律》;
- 依据2014年9月16日第327/号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令;
- 依据2021年4月12日第296/号关于电子商务的法令;
- 依据2021年10月14日第600/号关于财政部组织与活动的法令。
财政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1. 目的:
为了管理、监督、检查从向老挝用户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形式服务(在线或平台)或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供应商征收增值税,旨在使国家预算收入征收准确、完整和有效。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来自国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没有住所且未注册的外国供应商。

3. 目标:

来自国外的数字和电子商品供应商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必须征收供应税。
如果通过数字平台服务(供个人使用)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则数字平台运营商(平台提供商)被视为供应商,并有责任在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时计算和征收增值税,代表外国和国内供应商履行义务: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务机关正确、完整地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数字平台服务运营商(平台提供商)包括所有运营方。
如下:
1) 数字平台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决定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供应的条款和条件;
2) 数字平台经营者(支付服务提供商)直接或间接参与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付款的处理;
3) 数字平台经营者(运输服务提供商)直接或间接参与数字商品或数字服务的交付;
4) 数字平台经营者(客户支持服务提供商)提供与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的供应或使用相关的客户支持服务。
发票或其他提供给用户的与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相关的文件,必须注明全部或部分由经营者以数字形式进行的供应细节。[71(?)>?]。

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外国供应商,必须从2024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增值税。

4. 部分术语解释:

本指南中的某些术语含义如下:

1) 来自国外的电子服务供应,是指由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经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没有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无形资产,提供的电子服务供应。
其他电子渠道,利用信息技术,主要包括:

- 在线游戏、移动应用程序服务、在线广告服务;
- 数字商品,如移动应用程序;
- 软件程序;
- 图像、视频和数字金融数据;
- 数字音乐、电影和游戏;

2) 提供远程教育学校预订服务,通过管理、提供或协助支持业务搜索引擎,如特定信息搜索服务;

作为买家和卖家之间的连接服务;

为在线市场销售或在线拍卖安排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的服务;

发布或传输与内容提供商无关的图像或声音的服务;
以数字形式提供广告服务,且不具名;

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辅助服务,以准备和便利完成交易,该交易可能不是数字形式,例如: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用户服务费以及通过电子市场销售商品的商店费用;

数字形式指用于整合、改进业务运营和IT系统的软件和技术,作为公司运营和客户参与的结构。此外,还包括网站、渠道、商店或市场的服务,通过互联网或电子渠道提供便利。
其他电子服务。包括通过中介向老挝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不包括在电子服务提供范围内:

由教师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实时直播授课的教学服务;

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有人参与且非自动化的服务,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视频对话由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通过电子邮件向老挝境内的服务接收者提供咨询或广告形式的服务,必须计算扣除增值税。
每次向外国服务提供商付款前,应扣除增值税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对于以电子形式(8-0004ຣ)销售的报纸、杂志和教科书,免征增值税。此外,来自外国的电子书供应商和电子书(8-0004ຣ)无需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增值税登记和申报;3) 非数字商品(各类商品)属于无关商品,以及未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图像拍摄。互联网文件:增值税制度:税 5) 外国供应商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其没有住所、不居住且
在老挝没有永久住所但在老挝境内有收入来自数字商品供应和数字形式服务(如软件、游戏)或电子商务提供给老挝用户:

6) 增值税登记人指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在老挝没有住所且未注册设立企业,但在老挝境内有收入来自电子商务、数字商品供应和数字形式服务(如软件、游戏)或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给老挝用户:

7) 数字税务服务系统指财政部开发的电子系统,作为服务渠道,便利
便利,在财政部,系统允许在线注册进入增值税系统,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检查付款并自行电子更新部分信息。

对于上述细节,外国供应商征收增值税必须自行注册或通过系统(服务提供商)在:

5. 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

在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形式服务(ICT、移动应用程序)或向老挝用户提供电子商务时,计算和征收增值税。

6. 增值税的计算基础:

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提供数字商品和服务的总价值
数字形式(数字类型)来自个人、法人和组织在每种情况下的实际价值如下:

1) 如果是数字商品:商品价值 + 手续费或服务费(如有);

2) 如果是数字服务:服务价值 + 手续费或服务费(如有)。

7. 增值税税率:

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形式服务(数字类型)或电子商务活动应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时期生效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8. 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税基础 + 增值税税率 = 计算出的增值税。

由于 德克 杰
波. 卡纳 赛

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形式服务(数字类型)的国家
5. 在老挝境内作为个人消费者(包括持有许可证者)或电子商务,并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信息。但是,外国供应商必须在税务官员要求时提供信息;2) 向在老挝境内已登记增值税或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法人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包括持有许可证者),必须开具电子增值税发票(如上所述),并报告增值税申报期内的信息。此外,还可以向税务司申请批准发票格式,发票内容至少应包括:
- 供应商的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
- 接受供应的法人、组织的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
- 具有特定特征的发票号码;
- 按日历自动打印的发票开具日期,从小到大编号;
- 以美元、欧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商品/服务的名称、数量和价格;
- 从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供应价值计算出的增值税金额,应明确分开显示:如有折扣,应在计算增值税前注明折扣金额或百分比。

对于上述外国供应商,必须保存与增值税相关的信息,期限为10年。
10. 增值税申报缴纳:
增值税申报缴纳应分3个季度进行,每季度4个月,具体如下:

1) 第一季度:从1月至4月,应在5月内申报缴纳;
2) 第二季度:从5月至8月,应在9月内申报缴纳;
3) 第三季度:从9月至12月,应在次年1月内申报缴纳。
通过国家支付委员会,通过银行系统。

11. 支付渠道:
应缴入国库账户,以美元(USD)或欧元(EUR)或人民币(CNY)或其他货币,按税务局各期通知,通过以下渠道:
第2部分 第6条 以及 经批准的证书 公告01 产品和服务 网络结果 电力:

1) 支付渠道、信用卡、转账和银行支付:
2) 通过国际汇款系统 根据第118条和第187条。



13.

退税和扣税

来自国外的电子供应商 未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或注册企业 提供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 通过电子系统。向老挝境内的个人和法人提供电子市场服务(根据第151条和第155条 税法)不允许预扣增值税。

增值税退税仅限于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例如:取消订单
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因系统错误等原因多收费用。增值税退税金额可用作抵扣增值税的信用额度,但必须附上通过银行系统向用户退款的证明文件。各项证明文件必须在系统内提交(8个工作日内)。用于抵扣增值税的信用额度,其申请期限为183天。外国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1) 外国供应商可以委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的法人作为代表或
以其公司名义在税务局税务服务办公室于工作日办理;

2) 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更新信息将免除手续费和服务费;

3) 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必须自行注册并进入增值税系统,以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业务,通过数字税务服务系统(通过网站使用)在税务局网站上进行,并附上以下文件:

- 护照(经理或授权代表)(复印件或带照片的原件);
- 外国供应商的银行账号(复印件或原件),用于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库账户付款;
- 注册
4) 必须按以下期限登记:
- 通过系统(012+5数字)从2024年5月起;
- 通过税务机关从2024年3月起。
5) 数据保存:
外国供应商有义务保存交易数据,例如:
- 数字商品供应和数字服务交易的参考文件;
- 客户姓名和地址;
- 支付的金额;
- 计算基础、增值税税率以及手续费或服务费(如有)。
交易活动数据保存期限为10年,如有税务机关官员要求,应提供。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税款必须以电子可读形式在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

报告编制和税款缴纳必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执行。

14. 第条 在以下每种情况下:
1) 对于延迟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每季度罚款800基普;
2) 对于未缴增值税金额,按日罚款0.1%;
3) 每次罚款如下:
- 第一次催缴,罚款应缴增值税的30%;
- 第二次催缴,罚款应缴增值税的60%;
- 第三次催缴,罚款应缴增值税的100%。
4) 向技术和通信部门提议暂时中止或终止数字贸易和数字服务的渠道;
5) 提议银行暂时或永久中止或取消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渠道,视具体情况而定。
15. 效力:
本指南取代第0541/号通知,日期为2022年2月24日(仅适用于外国电子服务提供商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用户提供电子服务的部分),并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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