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拿吉省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协议(修订版)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ອງທຶນສັງຄົມສົງເຄາະແຂວງ ສະຫວັນນະເຂ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Agreement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ocial Assistance Fund in Savannakhet Province (Amended)
简介
该法规调整沙湾拿吉省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活动,核心内容为规范基金来源、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及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是指对来自国家预算、个人、法人、国内外社会组织为帮助灾民和弱势群体而贡献的资金进行管理。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管理”是指对来自国内外各方的资产、物资、资金及其他贡献进行管理,以便按照目的进行分配和使用;
2. “基金”是指为某一救助目的而汇集在一起的资金或资产;
3. “救助”是指向灾民和弱势群体提供救济援助,作为初步恢复;
4. “灾害”是指由自然和人为行为造成的危险,如:火灾、水灾、风灾、干旱、病虫害、流行病、霜冻、冰雹、滑坡、地震、火山爆发,这些灾害发生并对生命、财产、经济和环境造成损害;
5. “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是指孤儿、弃儿、残疾儿童、被遗弃儿童、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沦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儿童;
6. “弱势群体”是指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残疾人、无法自理且缺乏照顾或生活在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
7. “救助物资”是指消费品,如:食品、家庭用品、衣物、建筑材料及职业工具。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政策
省级、县级-市级行政机关根据能力提供人员、预算、车辆、服务设备,并提供必要信息进入社会促进基金管理工作中;
鼓励、促进个人、法人、国内外组织参与以资金、智力及自身一切力量贡献于社会促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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