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ານທະຫາ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he Military Court
简介
本法规定军事法院的组织、职能与审判程序,旨在保障军队司法公正。其适用范围涵盖军事法院的设立、管辖权及案件审理规则,明确军事法院在维护军纪与法律秩序中的职责。本法修订版更新相关术语定义,确保军事司法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军事法院工作的组织、运行及监察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保障军事法院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使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迅速、透明、客观、正确、公正,旨在维护军队利益,保护军官与士兵、工人、勤务人员及后备力量在执行卫国任务时的合法权益,使军队保持安宁、秩序井然、法制坚实、稳固有力且具备现代化规范,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按照本法第5条规定,在老挝人民军队中履行刑事案件审理、判决职责的司法机关。
第3条
第3条(修订)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法院裁定,指法院的命令、裁决、判决和宣判;
2. 法院命令,指法院有关案件办理的一类裁定,例如查封或扣押财产的命令、拘捕命令及其他命令;
3. 法院裁决,指法院的一类裁定,涉及对法院、审判庭管辖权的裁断,不受理案件,死刑判决及其他裁决;
4. 法院判决,指法院作为一审作出裁判的一类裁定;
5. 法院宣判,指法院作为上诉审或撤销审作出裁判的一类裁定;
6. 当事人,指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
7. 辩护人,指律师、组织代表、配偶、父母、监护人或近亲属,依授权或依法参加案件办理,以保护被指控人或被告、受害人、民事原告或民事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8. 律师,指依法受指定参加案件办理、提供法律协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员;
9. 被指控人,指在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后被提起案件办理的人员;
10. 被告,指被起诉至法院的人员;
11. 罪犯,指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员;
12. 军事法院工作人员,指军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法律专业人员及行政人员;
13. 行为,指作为或不作为;
14. 法院传票,指法院签发的、按其载明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传唤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到庭的文书;
15. 公正,指依法的正确与公平;
16. 法治,指正确而严格地尊重和执行法律;
17. 判例,指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某一问题作出的宣判;
18. 法警,指军事法院中具备条件、标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命的人员;
19. 军队外人员,指不隶属于军队组织的老挝公民、外国人、外侨及无国籍人;
20. 军官与士兵,指现役及退役领取退休金的军官与士兵;
21. 卫国工人,指在军队的工厂、企业及业务单位工作的军官、士兵及人员;
22. 卫国勤务人员,指在认为有必要时被动员入伍服役的人员;
23. 卫国后备力量,指和平时期不在老挝人民军中现役、但列入老挝人民军组织编制、在紧急状态下执行任务并在需要时为军队现役力量提供增援的力量;
24. 巡逻队,指村级卫国力量,履行保卫本村安宁、安全和秩序井然的职责,或配合其他力量按上级授权保卫某一范围;
25. 自卫力量,指在国有机关、单位、教育机构、礼堂、工厂、仓库等处组建的、由干部、工人、参加民兵的学生组成的力量,履行在本所在范围内保卫安宁、安全和秩序井然的职责;
26. 流动军事审判庭,指赴案件发生地或被告羁押地审理、判决刑事案件的审判庭;
27. 武装卫国力量,指由国家直接领导、指挥和管理、以武装方式对敌斗争的组织,包括主力部队、地方部队、巡逻队和自卫队;
28. 侦察,指在某一范围内执行卫国、维护安宁任务的活动。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71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