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管理与行政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ພັດທະນາ ແລະ ບໍລິຫານຕົວເມືອງ
Agreement on Urban Development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简介
该法规调整赛宋本省省县城镇的管理、发展与行政活动,核心是确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社区参与等原则与措施,以促进有序发展及经济旅游增长。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旨在确定关于城市管理、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省和县城镇范围内的城市发展高效,社区参与保护、管理、利用,为有序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投资、旅游以及省和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的愿景:“使赛宋本省和平、温暖、宜居,连接多个方向,成为贸易经济和旅游服务中心”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城市管理与行政
城市发展管理与行政是指制定政策、规章以及开展与规划管理、建设、景观美化、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城市内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其他涉及个人、法人和所有部门在省辖市和县辖镇内的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依据本协议第7条规定的五项任务执行。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省/市辖区城镇”指被确定为本协议适用发展区域的区域,是人口密集、主要从事工商业和服务业、并拥有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的区域;
2. “管理”指制定规则,使个人、法人及各部门组织参与使用、维护发展、装饰、环境保护;
3. “发展”指改善和建设经济社会文化基础,使其增长,改善人民生活;
4. “参与”指个人、法人及组织参与省/市辖区城镇发展;
5. “废水”指含有超过标准限值的污染物或使用后导致水质变化的水,如家庭、农业、工业及其他活动用水;
6. “黑水”指厕所中积累的高污染废水,含有低水平致病微生物,生化需氧量(BOD)为中高水平;
7. “灰水”指人类日常活动产生的废水,如洗澡、洗碗、洗菜和洗衣;含有低水平致病微生物,生化需氧量(BOD)为低至中等水平;
8. “污染”指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粉尘、烟雾,包括声音、光、气味、振动和热量,混入空气、土壤、水中,其浓度超过国家环境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由自然或人为产生,影响人类、动物健康、生命和环境;
9. “建设”指新建、安装、修理、拆除、扩建、改变使用目的、翻新和重建建筑物;
10. “建筑物”指建筑工程的产物,如建筑物、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系统组件,可位于地面、水面、地下和水下;
11. “标牌”指一种媒体产品,由文字、数字、图片、绘画、雕塑、铸造、雕刻或彩灯构成,用于指示、教育和宣传,使社会认知和理解;
12. “装饰物”指城市装饰产品(彩灯、花盆、观赏植物),安装于主干道沿线、公园、机关办公区等,使该区域增添美感,展现特色,用于国家重要节日和地方传统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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