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服务企业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ຜູ້ຄວບຄຸມຊັບສິນ ແລະ ວິສາຫະກິດໃຫ້ບໍລິການຄວບຄຸມຊັບສິນ
Agreement on Asset Managers and Asset Management Service Enterpris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的资格认定与许可程序,核心内容为明确个人与企业的准入条件、培训要求及申请流程。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服务企业
资产管理人是指获得许可从事资产管理、保管和/或管理债务人企业资产并进行清算的专业人士。
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是指符合条件并获得许可从事资产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管理服务企业。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资产管理人的标准和条件
将要成为资产管理人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1. 具有法律、会计、审计或工商管理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历,并在该领域工作至少三年;
2. 已完成资产管理职业培训;
3. 不是仍在职的公务员、军人或警察;
4. 从未因故意违法行为被纪律处分开除公职或被法院判决剥夺自由;
5. 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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