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乔省灾害管理基金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ຄຸ້ມຄອງໄພພິບັດ ແຂວງບໍ່ແກ້ວ
Agreement on the Disaster Management Fund in Bokeo Province
简介
该法规调整博乔省灾害管理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核心是筹集资金用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灾害管理基金
灾害管理基金,缩写为“灾管基”,是国家组织的基金,为筹集资金和积累来自各种资金来源的资金而设立,旨在确保持续的资金用于救助灾害受害者。该基金包括两个层级:
1. 省级灾害管理基金,缩写为“省灾管基”,设在省劳动和社会福利厅。
2. 县级灾害管理基金,缩写为“县灾管基”,设在县劳动和社会福利办公室。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基金”指:从多个来源积累的资金和物资,用于省级灾害工作;
2. “管理”指:保护和维护资金和物资,以便按照目标和原则正确使用;
3. “灾害”指:由自然或人为引起的严重危险事件,范围广泛,对人们的健康、生命、财产、经济、基础设施和生计造成重大损害,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
4. “自然灾害”指:自然事件、现象和变化,如洪水、干旱、风暴、寒潮、地震、滑坡、虫害、流行病等;
5. “人为灾害”指:由于人类行为引起的紧急事件和环境危害,如火灾、森林火灾、粉尘、辐射、化学品泄漏、未爆炸弹药;
6. “紧急救援”指:在灾害发生时,为拯救公民生命和财产而进行的紧急救助;
7. “灾后恢复援助”指:改善灾民生活,修复、重建受影响或受损的基础设施,使其恢复到正常或更好的状态。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省的政策。
省将灾害管理基金工作视为重要工作,主动制定计划、措施、项目,制定防灾减灾和应对灾害的计划,并动员准备人力资源、信息、设备车辆和预算,以使相关组织有效和高效地运作,减少对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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