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东部经济走廊互联互通项目下2W和2E国道改造工程补偿单价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ລາຄາຫົວໜ່ວຍທົດແທນຄ່າເສຍຫາຍຈາກໂຄງການປັບປຸງທາງຫຼວງແຫ່ງຊາດ 2W ແລະ 2E ພາຍໃຕ້ໂຄງການ ພັດທະນາຕາມແລວທາງເສດຖະກິດອາຊີຕາເວັນອອກສ່ຽງໃຕ້ ເພື່ອການເຊື່ອມຈອດ-ເຊື່ອມໂຍງ (SEARECC)
Agreement on Compensation Unit Prices for Upgrading National Roads 2W and 2E under the Southeast East Economic Corridor Connectivity Project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2W和2E国道改造项目的土地、建筑物、树木及农作物补偿单价,明确补偿原则、财产分类及受影响者权益保障程序。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单位补偿价格
单位补偿价格是指按单位计算的货币数额,用于补偿受影响的人。
补偿是指对受影响的土地、建筑物、农产品和收入的补偿。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4条 关于补偿单价的政策
1. 省鼓励促进所有部门、个人、法人、集体和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特别是在劳动力、精神、财产和其他物资方面积极贡献,符合已规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2. 省承认在受影响者登记之前已存在的土地和建筑物财产,这些财产符合法律和法规,并通过项目开发者、受影响者、国家组织和其他相关方之间的协调、协商和参与;
3. 省根据法律和法规,公平且可核查地保护和保障受影响者和项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 受影响者仅部分失去土地且仍有可使用的剩余土地的,项目所有者必须承担修改和重新颁发地契的各种费用,以使受影响者根据法律和法规获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文件;
5. 对于建筑物、树木和农产品的补偿,在完成赔偿和补偿支付后,建筑物、树木和农产品仍为原所有者所有,其有权拆除建筑物、砍伐树木继续使用,利用所获得的补偿款,但必须按照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项目开发者必须提前30天(三十天)通知受影响者,若超过该期限,项目开发者可使用机械拆除并清理该障碍物;
6. 在完成影响调查和数据收集后,受影响财产的所有者仍可正常开展活动,直到委员会批准受影响者权利登记名册并根据本协议第17条进行补偿;
7. 项目开发者有权与受影响者就未包含在已批准计划中的补偿进行协商和谈判,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补偿委员会研究审议;
8. 受开发项目影响的个人将在项目实施前获得补偿,以便受影响者有时间准备搬迁和建造新住所;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单位价格补偿损失原则
单位价格补偿损失原则,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 符合政策方针、宪法、法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 符合实际情况和条件,确保透明、准确、公开、公正,并依法可核查;
3. 在项目开发者、受影响民众、社会阶层、国家组织之间进行协调、协商和参与,并与相关部门协调;
4. 确保相关行业的技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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