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多姆赛省灌溉设施管理使用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ນຳໃຊ້ຊົນລະປະທານ ຢູ່ແຂວງ ອຸດົມໄຊ

Oudomxay Province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and Use of Irrigation Faciliti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乌多姆赛省灌溉设施的管理、使用与维护,核心内容为明确术语定义、管理原则及各方责任,鼓励投资并保障可持续供水。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灌溉 指为农业生产提供供水和排水的系统,包括水源工程系统、抗旱灌溉系统和防洪排水系统;
2. 水源工程 指水坝、灌溉水库、溢流堰、溢洪道、水泵、水闸、将水通过消力池输送到干渠的水闸以及小型水电站;
3. 灌溉水库 指通过建设或改造天然水域、水坝、溢流堰、水闸及其他结构物而形成的水库,用于储存水以供应农业生产、抗旱防洪、交通、旅游、渔业、工业、自来水及人民生活;
4. 溢流堰 指建在河道或溪流上以抬高水位、使水按设计技术溢过堰顶并能根据需要流入渠首闸的堰;
5. 输水系统 指渠道和输水管道系统,用于将水输送到生产区域,包括干渠、二级渠道、三级渠道、田间渠道及渠道上的建筑物;
6. 水闸 指为控制从水源工程到消力池和干渠的水流量而建造的启闭闸门;
7. 灌区 指灌溉土地的范围,包括水源工程用地、水库、渠道系统、排水系统以及根据研究、勘测设计确定的灌溉能够供水的土地范围,以划定边界为准;
8. 建设和安装 指水源工程、渠道系统的建设,包括各种设备的安装,如水泵、电力系统、输水船、水闸、渠道上预制混凝土板的安装以及与灌溉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
9. 修复 指对已建工程中退化、损坏的部分进行改善、修复,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并升级现代化以进一步扩大灌溉面积;
10. 维修 指对灌溉建筑物因使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部分进行改善、修改,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11. 紧急维修 指对已建工程中损坏或退化的部分进行局部改善、修复,使其恢复正常,并在不超过一个生产季节的时间内投入使用;
12. 扩建 指根据设计和规模扩大建筑物,如加高坝顶、增加水泵、水闸、扩大输水渠道系统、分水建筑物、排水渠等,并逐步实现现代化;
13. 灾害 指由自然和人类行为造成的危险,如:风暴、冰雹、雷击、洪水、干旱、严寒、滑坡、地震、火灾、虫害、流行病,这些灾害发生并对财产、经济、环境造成损害;
14. 灌溉受益面积 指获得供水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
15. 灌溉农业 指在灌区内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集约化农业生产;
16. 群众灌溉 指由人民包括家庭自主利用当地材料建造的灌溉设施,如水车、木堰、石笼堰、利用管道做渡槽、利用地下水、池塘等;
17. 轮灌 指有计划地、节约地分配水,通过每周轮流使用各二级渠道区域的水;
18. 灌溉用水者团体 缩写为“用团”,指用水并从灌溉项目中受益的农民组织,用于管理和行政;
19. 灌溉用水者团体的义务 指用水者团体成员的责任,必须遵守用水者团体的规定以及团体管理委员会的指派。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4条 关于灌溉管理和使用的政策
省级行政机关鼓励、促进国内外所有经济部门投资于灌溉事业,包括建设循环灌溉农业,旨在根据地方实际潜力,在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实现现代化生产。

省级行政机关鼓励个人、法人和组织参与灌溉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开发,使其现代化,提供及时、季节性、长期和可持续的水供应,与省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通过促进建立用水者协会、设立基金、开展集约农业或灌溉农业,使其符合法律法规,为各族人民稳定的农业生产和生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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