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ຫາງານ
Employment Services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就业服务的基本制度与运行规则,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本法适用于就业服务相关活动,明确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服务内容及管理要求,规范职业介绍、信息发布等行为,保障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就业服务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其系统化、强健、富有效率和成效,旨在促进劳动力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获得就业、从事自由职业、取得公平收入、改善生活、减少失业,并使用工者依其所需职位空缺补充到劳动力,能够同地区与国际接轨,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第2条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是指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使求职者获得机会、有进入工作的选择,按照国内、国外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就业,以及从事自由职业。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劳动力,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以上、具备就业意愿与能力并需要工作的公民;
2. 劳动者,是指在用工者管理监督下从事工作、并依法律、规章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付出劳动中以工资或劳动报酬连同各项福利取得回报的人员;
3. 用工者,是指使用劳动者为自己工作,并须依法律、规章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连同各项福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4. 失业者,是指没有工作、正在寻找工作并已准备工作的劳动力;
5. 劳动单位,是指依法律和规章登记注册的、各经济社会部门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单位;
6. 从事自由职业,是指个人或家庭为自身及家庭创造收入而开展的经营活动;
7. 求职者,是指失业者或需要换工作的劳动者;
8.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或劳动者代表与用工者代表之间,就工作条件、工资或劳动报酬、福利及其他政策达成的约定;
9. 约束合同,是指劳动者与派遣劳动力赴境外工作机构之间达成的约定;
10. 三方机构,是指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用工者代表机构和劳动者代表机构组成的组织;
11. 劳动力市场,是指社会中劳动力需求与供给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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