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基金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ນ້ຳມັນເຊື້ອໄຟ

Fuel Fund Decree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燃油价格调节活动,核心是设立燃油基金,明确其资金来源、管理原则及用于价格调控和运营支出的使用目标。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燃油基金
燃油基金,老挝语缩写为“ກທນ”,英语为“Fuel Fund”。
是国家设立的基金,用于从各种来源筹集资金,用于调节国内燃油价格,在工业和贸易部的管理和监督下运作。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燃料油 指石油产品,包括特级汽油、普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灯用煤油、炉用油、生物油及其他燃料油;
2. 零售价格 指当前燃料油的零售价格,根据燃料油价格结构计算,作为计算燃料油价格调整的基础;
3. 燃料油价格结构 指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各种因素和组成部分,作为定价的依据,包括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服务成本、流通成本、利润和国家义务;
4. 补偿金 指基金将向国内燃料油进口商和加工商支付的金额,其征收和补偿按个案确定。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燃料基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燃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集中统一;
2. 确保使用正确符合目标、节约、高效和有效;
3. 确保灵活、公正、准确、透明、公开、及时、迅速并可核查;
4. 所有收支必须通过会计系统,并依法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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