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林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ປ່າປ້ອງກັນ
Protection Forest Decree
简介
该法令调整防护林的管理、保护、开发与利用,核心是规定分级制度、保护原则及生物多样性减缓措施序列。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令规定了关于保护林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上述工作高效和有效,旨在预防所有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使保护林富饶,减少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促进自然旅游,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朝着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防护林
防护林是指为保护水源、河岸、路旁、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质量、战略区域以保卫国防、维护治安、预防自然灾害、保护环境及其他目的而划定的森林和林地。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保护林地 指森林土地,包括河流、溪流、沟渠、运河、沼泽、池塘、水域及其他由国家划定为保护林的区域;
2. 水源 指水长期或暂时聚集、栖息、停留或流动的地方;水源来自自然或人工形成,存在于地表、地下和大气中;
3. 流域 指从源头到河口、有分水岭的土地、水域和所有森林区域,降水汇流成水源系统,如湄公河、乌河、南俄河、南屯河、南卡丁河、色邦非河、色公河及其他河流;
4. 水库 指通过挖掘、拦截溪流或河流来蓄水的系统,以确保生活、农业生产、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等需求;
5. 水源林 指作为河流源头的保护林区域;
6. 河岸林 指沿河流、溪流、沟渠、池塘、沼泽的保护林区域,用于防止河岸冲刷、侵蚀,减少水流速度及泥沙沉积到河流和水库;
7. 路旁林 指沿路划定的保护林区域,用于防止土壤侵蚀、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包括公路保护区内的森林;
8. 森林保护协议 指管理监督保护林工作的机构与位于保护林内或毗邻保护林的村庄行政机构之间确定义务的文件,需经县级行政机构认证;
9. 减缓影响措施序列 指国际上公认的减少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影响的方法,包括避免、减少、恢复和补偿;
10. 避免 指避免可能因活动产生的影响;
11. 减少 指将可能产生的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12. 恢复 指将环境和生态系统恢复到原状或接近原状;
13. 补偿 指通过其他措施(如新建保护林)补偿剩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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