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林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ປ່າຜະລິດ
Production Forest Decree
简介
该法令规范生产林的管理、保护与开发,核心是划定生产林区域、明确合同类型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以促进可持续利用。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了关于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生产林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上述工作高效和有效,旨在提供木材和林产品、植树和恢复森林、改善人民生活,为保护环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朝着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生产林
生产林是指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已划定为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供应区的林地,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需求。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生产林地 指林地,包括河流、溪流、沟渠、运河、沼泽、池塘、水域及其他由国家确定为生产林的土地;
2. 人工林 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其分配的区域用自己的劳动或资金种植的森林,已在农业和林业部门登记以确认所有权和木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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