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ທາງນໍ້າ

Law on Waterways

简介

本法规定水路交通活动的管理规则,适用于船舶航行、港口运营及相关人员行为。其宗旨在于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有序,促进运输效率,并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水路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具有效率、实效、现代化、可持续并对环境友好,旨在确保水路交通便利、快捷、有序和安全,能够与区域和国际相联通、对接,为国防、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水路交通
水路交通是指水路运输、水路交通运行、水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与维修、沿河建材开采、与水路相关的经营以及其他水路活动等。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船舶 指以木材、金属或其他材料制造、以机械驱动或无机械驱动的水路运输工具;
2. 工程船 指专门用于勘测、建设、抽吸矿石、砂石、淤泥、钻探等的工具;
3. 高技术标准船舶 指具备现代化操控、指挥系统、采用现代技术、科技与通信的船舶;
4. 货物托运人 指作为货物所有人或受委托人、与运输经营人订立合同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5. 货物运输经营人 指作为主体或代货物托运人负责、参与实施运输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6. 收货人 指有权从运输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7. 货物配送人 指承担汇集、装载、包装货物及备办文件以交付运输经营人之服务职能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8. 旅客 指乘坐客运船舶出行的个人,包括旅游者;
9. 货物运输单 指由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颁发的、按规定格式的货物运输许可单;
10. 危险货物 指含有放射性物质、有或无气味的化学物质、对人、动物、植物的健康和生命有危险的货物;
11. 消毒 指采用医学方法,如蒸汽烘干、煮沸、光照灭杀、消毒液清洗等;
12. 河流 指湄公河、其他河流及上述河流的支流;
13. 河流结构 指河岸、河床、岛、洲、滩、墩和沙滩;
14. 最高水位 指在测量水位的测点处,二十年最低周期内的最高平均水位;
15. 水路基础设施 指防护塌岸设施、码头、航道、通航闸门、助航标志、城镇防洪堤、排水闸、造船厂、仓库、货场等;
16. 单价 指某项工作或某一建设与维修活动的每单位价值,按计量单位如平方米、立方米、延长米、千米及其他计量单位计算;
17. 沿河建材 指用于建设的材料,如石矿、砂、淤泥,经能源与矿产部门检验和确认者;
18. 搜寻与救援单位 指执行水路搜寻与救援职能的单位,如军队、警察、救援协会、相关地方行政机关;
19. 水路事故 指因航行而发生的事件,如船舶相撞、失控、渗漏、沉没、结构受损,可能对沿河的生命、财产、环境、生态系统、经济和社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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