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实施指南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ກັນໄພ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Amended Insurance Law

简介

该法规调整强制保险义务与保险经纪许可管理,核心内容为明确特定活动或财产须投保,并规定经纪业务须在30日内申请许可证。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强制保险

经修订的《保险法》规定,对某些活动或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具体如下:

甲、2019年6月24日第7/NA号《灾害管理法》第6条规定,每位公民有义务购买意外险和灾害险;

乙、2018年12月17日第62/NA号《铁路法》第68条规定,所有与铁路运输相关的车辆必须投保;

丙、2012年12月18日第28/NA号《多式联运法》第26条规定,必须为货物运输中的损失或延误投保。

相关国家部门负责主动跟踪、管理、检查并对强制通用保险清单中的目标采取行动;财政部负责主动与保险人协调,研究确定强制保险合同的条件,包括承保条件、除外责任、保险费和固定保额,以适应国民经济和保险市场各阶段的发展状况。每种强制保险均有具体规定。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任何个人或法人有意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必须在获得企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提交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财政部将在七日内审查并颁发许可证,如果认为条件齐全。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财政部将在收到审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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