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ໂຄງປະກອບການບໍລິຫານຄຸ້ມຄອງບໍລິສັດປະກັນໄພ

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 Structure Agreement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的组成、职责及股东权利义务,确保公司规范运营。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经营和活动的所有一般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
- 股东大会(如果是合资公司);
- 董事会;
- 执行委员会;
- 部门、处和办公室;
- 省级分支机构或销售办公室。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在以下情况下召开:
1) 年度股东大会应按照企业法执行;
2) 临时股东大会可在任何时间召开,在紧急和必要的情况下,经股东同意;
3) 年度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必须有股东出席。

2. 董事会
保险公司必须由5、7或9名成员组成董事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为3年或一届,并且可以连任不超过3届,基于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 股东的权利如下:
1.1 参与股东大会重要事项的决策,例如:
- 修改公司章程或被视为公司治理规章的谅解备忘录;
- 批准增资或减资以及经营中的重要事项。
1.2 亲自在股东大会投票或委托他人代其投票;
1.3 了解股东大会的议程、规则和投票程序;
1.4 向董事会提问并要求进行年度外部审计;
1.5 在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议题;
1.6 合理提出解决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各种问题的方案;
1.7 有权按照规定获得股息;
1.8 行使《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股东的义务如下:
2.1 在股东大会上维护、保护和充分行使权利;
2.2 选拔有能力的人担任董事会成员;
2.3 监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履职效果;
2.4 提议更换被认为缺乏能力的董事会成员;
2.5 根据提议批准董事会成员适当的薪酬和补贴政策;
2.6 明确界定董事会的角色和职责;
2.7 尊重董事会中受委托人履行职责;
2.8 规定股东大会的程序,确保对所有股东的公平;
2.9 遵守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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