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发展基金设立与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ຕັ້ງ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ກອງທຶນພັດທະນາຊົນລະປະທານ

Agreement on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Irrigation Development Fund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灌溉发展基金的设立、管理与使用,核心是规范用水户组织通过收费、出资等方式积累资金,用于灌溉设施的修复与维护。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灌溉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灌溉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是指用水户组织为灌溉项目设立基金,以便在灌溉项目出现退化、破损时进行修复和修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能够使用并为生产供水。
灌溉发展基金,缩写为“ກພຊ”,是灌溉项目用水户组织的基金,通过向灌溉项目受益者收取水费、项目经营管理特许权以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出资来积累资金,用于有效开展灌溉发展工作。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灌溉是指为农业生产提供供水和排水系统,包括水源工程系统、抗旱灌溉系统和防洪排水系统;

2. 水源工程系统是指水坝、灌溉水库、溢流堰、溢洪道、水泵、水闸,将水通过消力池输送到主干渠和小型水电站;

3. 灌溉水库是指通过建设或改造天然水域、水坝、溢流堰、水闸及其他结构物形成的水库,用于储存水以供应农业生产、抗旱防洪、交通、旅游、渔业、工业、自来水及人民生活;

4. 溢流堰是指建造在河道或溪流上以抬高水位,使水按设计技术溢过堰顶,并能根据需要流入渠首闸的堰;

5. 输水系统是指用于将水输送到生产区域的渠道和管道系统,包括主干渠、二级渠、三级渠、田间毛渠及渠道上的建筑物;

6. 水闸是指建造用于控制从水源工程到消力池和主干渠的水流量的启闭闸门;

7. 灌区是指灌溉土地的范围,包括水源工程用地、水库、输水系统、排水系统以及根据研究、勘察设计确定的灌溉系统能够供水的土地区域,并有明确边界;

8. 建设和安装是指建设水源工程、渠道系统,包括安装各种设备,如水泵、电气系统、浮船、输水管、水闸,在渠道上安装预制混凝土板,以及其他与灌溉活动相关的活动;

9. 修复是指对已建工程中破损和退化的部分进行改善、修复,使其恢复正常状态并能够使用,同时升级现代化以进一步扩大灌溉面积;

10. 维修是指对灌溉工程因使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破损部分进行改善、修改、修复,使其恢复正常使用;

11. 紧急维修是指对已建工程中破损或退化的部分进行局部改善、修复,使其恢复正常状态并能够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生产季节;

12. 灾害是指由自然和人类行为造成的危险,如风暴、冰雹、雷击、洪水、干旱、严寒、滑坡、地震、火灾、火山爆发、病虫害、流行病,这些灾害发生并对生命、财产、经济及环境造成损害;

13. 灌溉受水区是指接受供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区域。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基金管理原则
灌溉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农林部门的发展计划;
2. 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资金使用必须正确、客观、公正;
4. 具有清晰、透明且可核查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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