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用水户协会设立与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ຕັ້ງ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ກຸ່ມຜູ້ນຳໃຊ້ນ້ຳຊົນລະປະທານ
Agreement on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Irrigation Water User Associations
简介
该法规调整灌溉用水户协会的设立与管理,核心是规范农民自愿联合成立小组,以有效、可持续地管理和利用灌溉项目。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灌溉使用者小组的设立和管理
灌溉使用者小组的设立和管理是农民自愿联合成立小组,以有效和可持续地管理和利用灌溉项目。
灌溉使用者小组,缩写为“灌用组”,是使用水并从灌溉项目中受益的农民的组织,用于管理和运营水资源。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农业 指种植、养殖和渔业,以向社会提供粮食和食品,作为加工工业的原料,以及用于国内消费和出口的商品;
2. 农民 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的人,如种植、养殖和渔业;
3. 成员义务 指成员必须按照用水者小组的规则和小组管理委员会的指派履行的责任;
4. 输水 指从干渠向输水系统输水的方法或形式,以便将水以适当的方式输送到生产区域;
5. 连续或自由输水 指从种植开始到收获期间,全天24小时持续向生产区域输水;
6. 按需输水 指有足够的水量随时按所需的数量和时间向用水户输水的方法;
7. 轮灌输水 指按照预先有计划且节约的方式,按规定的数量和时段向生产区域或用水户输水,通过轮流按规定的周期取水。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设立和管理团体的基本原则
设立和管理灌溉用水者团体必须基于以下原则:
1. 符合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农业和林业部门的发展计划;
2. 自愿、集中统一管理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3. 成员享有共同的权利和利益;
4. 确保平等、透明和公正;
5. 有团体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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