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ທະບຽນສາ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Notary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公证活动的宗旨、公证定义及相关术语解释,旨在规范公证行为,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公证活动的个人和机构,确立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与公信力,以促进法律事务的公正处理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有关公证工作的组织、运行、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公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旨在增进法治、维护公正,保护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参与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第2条 公证(修订)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当事人或申请人的自愿,对合同和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作的认证。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修订)
本法所使用词语含义如下:
1. 申请人,是指将合同或文件提交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2. 文件原件,是指作为正本的书写或打印文件,其内容结构正确,由本人签名或捺指印,或由出具或公布文件的组织机构签名并加盖印章;包括雕刻、绘制、拍摄、记录且与原本内容结构相符的文件;
3. 复印件,是指依照原件复印、打印或冲印而成,内容与结构正确、清晰,与原件一致的文件;
4. 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是指经录用、任命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的人员,包括负责人、副负责人、公证员和若干协助工作的公务员;
5. 近亲属,是指夫妻双方的亲属,即父、母、继父、继母、岳父(公)、岳母(婆)、外祖父、外祖母、祖父、祖母、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兄、姐、弟、妹、伯、姑、叔、舅及姨;
6. 数据库,是指在电子系统中建立的数据集,可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予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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