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协议制定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ສ້າງຂໍ້ຕົກລົງຂອງເຈົ້າແຂວງ
Guidelines for Formulating Provincial Governor Agreements
简介
该法规指导省长协议的制定流程,包括计划提出、委员会任命、草案撰写等步骤,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完整且可执行。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波乔省 编号:2927/省办公厅
指导意见
关于制定省长令
- 依据《地方治理法》第68/国会号,2015年12月14日。
- 依据《立法法》第06/国会号,2021年11月16日。
- 依据波乔省司法厅第852/省司法厅号提案,2023年8月15日。
省长令是由省长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用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社会,在某一区域或全省范围内生效,旨在细化执行某些条款、某些段落,这些条款和段落是由
上级国家机关的立法在组织实施方面是详细的,但在过去,省级以下立法特别是省长的决定、各部门、同级机构和省级周边部门,发现决定的制定尚未按照立法法进行,从制定计划、准备、任命负责起草或修订省长决定的委员会、收集信息、协商、征求相关方意见、审查准确性、省级行政机构的审议以及审议批准和颁布,使得制定和修订的省长决定尚未达到应有的高效,并且已经颁布的立法在实施方面不
取得良好效果。因此,为了使省长协议(决定)的制定和修订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正确、完整地进行,确保新制定和修订的省长协议具有统一的方向、内容完整、明确、紧凑且可执行,同时确保及时按时完成。
省长发布指导意见:
一、目的。
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关于省长协议制定步骤,如:在起草协议时进行政策影响评估、制定起草计划、任命起草委员会、起草协议、收集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和研究之前进行
起草协议内容、撰写协议草案、征求对协议草案的意见、审查协议草案的一致性、审议协议草案和通过协议草案,旨在使各部门、省级同级机构达成统一认识,并共同依法依规正确执行,为以法律严格管理国家和经济社会做出贡献。
一、省长协议的制定。
根据2021年11月16日第06/国会号立法法第八编(第82、83、84、85、86、87、88、89、90、91、92、93条和第85条)规定的省长协议草案制定程序。
(《立法法》)非常重要。因此,各部门、相当于省级部门的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起草该协议:
1. 省长提出制定协议的计划。
- 省级各部门、相当于省级部门的国家机关,研究制定并提出年度和半年度协议草案计划。该计划内容必须确定政策、目标、必要性、预期影响、收益和损失。这意味着必须进行全面影响评估,例如研究、分析和调查,以确定对经济、环境、社会、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的利弊。
涉及包括国家、企业和私营部门,以及实施能力,包括机制和人员、预算和其他问题,制定上述协议的情况如何。在评估制定协议草案的政策影响后,再确定纳入计划,将在哪一年、上半年或下半年制定该协议草案,要明确清晰。在省级各厅局、相当于省级厅局的国家机构完成制定省长协议计划后,将该计划报送至省司法厅,不得迟于每年10月20日。
- 以便省司法厅进行研究、检查和协调各厅局、机构。
相当于省级部门及周边机构,以重新确认并汇总为单一协议制定计划,明确规定在该年度内共有多少份协议制定计划,其中上半年有多少份、哪些份,下半年有多少份、哪些份,然后在每年11月内向省级办公厅提交。
- 为了将各项协议制定计划提交省级行政机构会议议程审议,若省级行政机构会议决定修改上述计划,则由省级办公厅会同省级司法厅、各部门、相当于省级部门及周边机构根据省级行政机构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行政机构
省将向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以便研究并提交省人民议会会议审议通过省长协议草案的计划。
- 在议会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该计划后,将决议连同省长协议制定计划送交省政府,省办公厅须发出通知,让各厅、省级同等机构及周边单位执行该计划。
2. 任命负责制定省长协议的委员会。
负责制定协议的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组成如下:
- 副省长为委员会主任。
- 提出协议草案的厅局长或副厅局长、省级同等国家机关负责人为委员会副主任。
- 省人民议会代表为委员。
- 省办公厅代表为委员。
- 省司法厅代表为委员。
- 相关部门代表为委员。
- 提出起草协议草案的部门、同级机构的有关处处长担任委员兼秘书组长。
- 秘书组工作人员包括:负责起草协议的部门专家2人,以及省办公厅、省人民议会和省司法厅各1名专家。
3. 协议草案的撰写。
秘书组负责研究协议草案的结构,然后提交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省司法厅确定该协议草案的结构,以与其他协议草案保持一致。
4. 收集资料,以便进行研究、分析和调研。
被任命的责任委员会必须实地收集数据,以便研究、分析和审查省级政策、战略以及与协议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并确定目标,以便在每个工作领域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获取数据。
如果由于雨季导致出行困难,无法在各县及相关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数据收集,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可以通过发送书面提案及调查问卷至目标数据收集对象,或通过电子系统发送,例如ID Free或组织远程会议(视频会议)来收集数据。
5. 协议草案内容的撰写。
在完成各项数据收集并经过研究、分析和详细研究后,秘书处开始根据与省司法厅达成一致的结构起草协议草案内容,所写内容必须清晰、明确、简洁、紧凑,使用含义确定的词语,易懂,应使用含义清晰的词语。在初步完成协议草案内容后,秘书处必须提交给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审议并给予指导,如果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主任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增加或删除,秘书处必须将协议草案带回修改,但如果委员会主任
负责,同意协议草案的内容。基本上,负责委员会将上述协议草案连同各种影响评估报告,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6. 征求对省长协议草案的意见。
为确保透明、公开、扩大民主,并征求所有相关部门以及省内民众的意见。对协议草案的意见征求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 将协议草案送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各部门、机构和省级相关办公室的收发系统提交意见,或通过电子系统发送,例如:IM.T. M-Gate。
在将协议草案送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必须提交书面文件,明确征求意见的目标、针对性问题、日期、时间以及将意见反馈给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的详细和清晰说明。
针对性问题必须提出与征求意见目标的责任相关的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例如:组织机构、预算、代表权、与相关协议或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必要性、性别平等、个人和法人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2) 组织协商会议征求意见。
在组织讨论征求意见会议时,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委员会应组织直接深入的讨论征求意见会议,同时确定会议的目的、预期水平、参会目标要详细、明确;同时,必须将协议草案连同深入的问题和相关文件,如协议草案说明、协议草案影响评估报告,至少在会议开幕前05天发送给参会者。
3) 通过网站征求意见。
负责委员会还必须将协议草案的全部内容,包括协议草案说明,发布在省级行政机构的网站上或通过大众媒体至少30天,以便公众和所有
各部门可以在将协议草案提交司法部官方信函网站征求意见时提出意见,按照司法部长2017年10月10日第1106/ກຍ号关于官方信函管理的协议中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执行。
秘书处继续修改、整理协议草案,然后向负责委员会报告以供审议,在负责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部门必须提交协议草案及其说明、协议草案对省级司法厅的影响评估,以便在技术方面对立法制定和法律一致性进行审查,最迟在省人民议会会议召开前75天完成。
?. 省级司法厅对协议草案的法律合规性审查。
省级司法厅应接收某一协议草案,当负责起草协议草案的省级部门、相当于部门的机构提交齐全的以下文件时:
- 呈文。
- 协议草案说明。
- 协议制定政策。
- 协议制定政策影响评估报告。
- 结构及协议草案。
- 质询问题(如有)及其他相关文件。
省级司法厅对协议草案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必须细致、全面,重点审查协议草案是否符合政策、宪法、法律、条约、性别平等、必要性、行政程序的合理性。
以及立法技术,如:章节、条文的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自收到协议草案之日起。如认为仍有任何不明确的问题,省司法厅须以书面意见发送至负责起草该协议的部门、同级机构,以便重新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收到意见之日起将意见返回省司法厅,然后由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会议,对协议草案的法律一致性进行审查,由负责起草协议的工作组和秘书处以及认为必要的相关部门参加,在协议草案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或
负责起草协议的小组已根据省司法厅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整理,省司法厅就协议草案的合规性和技术性审查、不一致或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或报告,提交至省办公厅,以便向省行政会议报告。
8. 省行政会议审议协议草案。
省办公厅接收与协议草案相关的各类文件,包括省司法厅关于法律合规性审查的建议书或报告,进行研究审议。在省司法厅根据《立法法》第92条完成合规性审查后,必须
研究并审议,特别是关于新政策、不一致的问题、需要指导的问题,然后列入省级行政机构会议议程,并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天将决议草案送交与会者。
省级行政机构会议将审议决议草案,特别是涉及新政策、尚未达成一致的问题、需要指导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负责委员会须与省级司法厅协调进行修改和重新整理,修改和重新整理完成后,负责委员会须书面报告修改和整理情况,并将决议草案报送省级办公厅,以提交省长审议,再提交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
至少60天前召开省人民议会会议。
省人民议会对协议草案的审议和通过,应按照《立法和省级人民议会特别立法法》第94条的规定执行。
[||. 组织实施。
委托省司法厅牵头,与省级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有效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
各厅、同级机构、各县应知悉并严格配合实施本指导意见。
在实施本指导意见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各厅、同级机构、省级各部门应与省司法厅协调,提供咨询并寻求解决办法。
及时解决或请示省级领导指示。
生效
本指导意见自签署和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
波乔省 南马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