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记法实施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ທະບຽນສານ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urt Registration Act
简介
该指导意见规范法院登记认证的申请与执行,明确直接或电子申请方式,并详列各类合同(如买卖、租赁、借款等)认证所需的具体文件。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编号......,... /ກຍ ,
部委
万象首都,2012年12月30日
指导意见
关于执行《法院登记法》
- 依据《法院登记法》,编号24/ສພຊ,2022年12月29日;
- 依据关于司法部组织和运作的第601/ນຍ号法令,2021年10月14日;
- 依据法院登记司第255/ກຍ.ກທສ号提案函,2023年11月13日。
部长发布指导意见:
1. 目的
本指导意见旨在执行《法院登记法》,编号24/ສພຊ,日期29
2022年12月,为便于理解,作为统一、便捷、快速、真实合法地组织实施法院登记工作的依据,旨在加强法治,保护个人、法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主体前来申请法院登记认证,有助于促进社会安宁、有序和公正。
11. 部分实施内容的指导
1. 申请
申请法院登记认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直接申请和通过电子方式申请。
1.1. 直接申请
有意申请法院登记认证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无论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应携带其合同和文件前来按照表格填写申请,并提交至其所在地的法院登记机构。
位于或邻近的公证处、合同执行公证处或不动产公证处。
1.2. 电子申请
有意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无论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应访问登记机关网站,按照表格填写申请,提交合同及相关文件,然后发送至申请认证的登记机关。
2. 合同认证所需文件
2.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附以下文件:
- 买卖合同原件至少三份;
-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买卖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如果合同有担保,应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项规定的文件提交;
其他相关文件。
2.2. 交换合同
交换合同应提交以下文件:
交换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交换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应按照上面第二或第三页的规定提交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2.3. 租赁购买合同
租赁购买合同应提交以下文件:
租赁购买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有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有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租赁购买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应按照上面第二或第三页的规定提交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2.4. 财产转让合同
财产转让合同应提交以下文件:
财产转让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方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其他相关文件。
2.5. 财产赠与合同
财产赠与合同应附以下文件:
财产赠与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方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捐赠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其他相关文件。
护照或其他文件
2.6. 寄售合同
寄售合同应附有以下文件:
寄售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寄售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如果合同有担保,应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项规定的文件提供;
其他相关文件。
2.7.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附有以下文件:
借款合同原件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用于担保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或土地流转证明(如果以土地抵押);
如果合同有担保,需提供上述第二或第三项规定的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2.8. 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应附有以下文件:
借用合同原件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须有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须有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所借用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如果合同有担保,须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款规定的文件提交;
其他相关文件。
2.9.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须提交以下文件:
财产租赁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须有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投资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关于租赁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如果合同有担保,则需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条规定提交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2.10. 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需提交以下文件:
特许合同原件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投资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关于特许财产的证明,来自相关部门;
如果合同有担保,则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项规定提交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2.11. 财产保管合同
财产保管合同应提交以下文件:
财产保管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有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有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关于所有权或对保管财产的权利的证明;
在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项的规定提交文件;
- 其他相关文件。
2.12.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提交以下文件:
委托合同原件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其他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其他相关文件。
2.13. 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提交以下文件:
服务合同原件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须有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方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须有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其他相关文件。
2.14. 建筑承包合同
建筑承包合同须提交以下文件:
建筑承包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须有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方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须有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建筑许可证、土地证、规划图和估价单;
如果合同有担保,则需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项规定的文件提交。对于财产担保,必须有关于所有权或财产权的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2.15.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需提交以下文件:
劳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对于个人,需有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合同双方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有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如果使用外国劳工,需有外国劳工使用配额许可证、卡
居留许可、工作许可证;
如果合同有担保,则需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对于财产担保,必须提供关于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关于该财产权利的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文件。
2.16.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应提交以下文件:
运输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如果合同有担保,则需按照上述第二或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文件。
此。对于财产担保,必须有关于所有权的证明或关于财产权利的证明
如上所述;
其他相关文件。
2.17.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包含以下文件:
- 保险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 对于个人,需有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
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有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关于被保险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 其他相关文件。
2.18.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应包含以下文件:
合伙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于作为出资财产的产权证明;
其他相关文件。
2.19.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附以下文件:
担保合同正本至少三份;
对于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其他证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对于法人或组织,需提供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投资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关于用于担保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或土地活动证明(如果以土地抵押);
其他相关文件。
3. 文件认证的附属文件
个人、法人或组织有意向向法院登记机构申请文件认证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3.1. 遗嘱认证
甲) 书面遗嘱
- 遗嘱必须装入信封密封或用火漆封缄;
- 遗嘱人的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 其他相关文件。
乙) 口头遗嘱
- 根据遗嘱人遗言记录的证人陈述笔录;
- 证人的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其他相关文件。
3.2. 关于原始财产、共同创造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认证
- 原始财产、共同创造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清单;
- 关于原始财产、共同创造财产或共有财产的取得所有权证明;
- 关于原始财产、共同创造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的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 其他相关文件。
3.3. 文件副本认证
- 文件原件或经法院登记机构认证的副本;
- 申请认证人的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3.4. 签名或指纹认证
- 需要认证的签名或指纹;
- 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签名或指纹所有者);
- 其他相关文件。
3.5. 照片与本人比对认证
- 需要认证的照片;
- 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照片所有者);
- 其他相关文件。
3.6. 提交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认证
- 来自相关组织的证明或收件跟踪单;
- 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申请人);
- 其他相关文件。
3.7. 翻译认证
- 需要翻译的原件或复印件;
- 需要认证的翻译文件,从老挝语译成外语或从外语译成老挝语;
- 申请认证者的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 若译者为个人,需附上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学位证书或相关语言教育资格证书;
- 若译者为法人,需附上企业登记证和纳税证明、翻译许可证;
- 其他相关文件。
3.8. 遗产相关文件的认证
- 遗产清单、遗产接受、遗产放弃、遗产分割记录及其他遗产相关文件的原件;
- 关于遗产所有权的证明;
- 已开启的遗嘱(如有);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申请人的住址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 其他相关文件。
4. 认证审查
4.1. 合同认证审查
收到合同认证申请后,登记官必须审查该合同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则必须建议其向其他相关登记机构申请认证。
若认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登记官必须仔细研究和审查合同,若合同内容及附件完整、清晰、真实且符合法律,
并且符合国家良好风俗习惯后,由登记官提交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确认。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或附件不齐全,登记官应通知合同方进行修改,若未按建议修改,登记官须提交登记机构负责人书面拒绝确认。如果合同不真实、存在胁迫、暴力、欺诈、隐瞒、伪造、合同一方无行为能力、合同存在争议、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登记官须提交登记机构负责人书面拒绝确认。
4.2. 审议确认遗嘱
4.2.1. 遗嘱的书面确认
在收到认证遗嘱的请求后,法院登记官必须仔细检查,如果认为该遗嘱信封完好无损、密封严密、无撕裂痕迹,且请求认证者确实是该遗嘱信封的真正所有人,法院登记官必须向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提议,按照法院登记机构的印刷格式,出具两份遗嘱保管登记证明书,一份交给遗嘱所有人,另一份贴在遗嘱信封上,保存在相关法院登记机构。如果发现该遗嘱信封不完整、不密封、有撕裂痕迹,且请求认证者不是遗嘱所有人,法院登记官必须建议其修改、更正。如果请求认证者不修改、更正
根据建议,登记官必须向登记机构负责人提交拒绝书面认证的决定。
4.2.2. 口头遗嘱的认证
口头遗嘱的认证只有在证人立即向登记机构报告立遗嘱人留下的全部内容,并说明导致财产所有人无法制作书面遗嘱的原因时才能进行。登记官必须审查证人的信息,如果认为证人与该遗嘱无关或未从中受益,登记官必须记录立遗嘱人留下的内容以及证人信息,并在记录上签字和按手印。然后,登记官向登记机构负责人提交,以便考虑按照打印格式签发遗嘱保管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的一份交给证人,另一份保存在相关登记机构。
在证人按照业主的指示向村委会提交了记录,并请求确认登记保存遗嘱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的登记官必须审查记录和证人的信息,如果认为记录正确无误,且证人没有利害关系或从该遗嘱中获益,并且证人已说明业主无法亲笔书写遗嘱的原因,登记官必须提交给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按照登记机构的表格出具登记保存遗嘱的证明,然后一份交给证人,另一份保存在相关登记机构。
如果发现遗嘱人留下的遗嘱记录是在不正确的情况下制作的,并且证人与该遗嘱有利害关系或从中受益,法院登记官必须向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拒绝认证。
4.2.3. 遗嘱的开启
在得知遗嘱人死亡或收到开启遗嘱的申请后,保存遗嘱的法院登记机构必须在十五天内进行遗嘱开启。
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必须指派法院登记官制定计划,并与遗嘱人死亡地的村行政机构协调,确定遗嘱开启的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目标。
在开启遗嘱时,必须由村行政机构和遗产继承人共同制作记录。
按照法院登记机关的表格,并让所有参与人听取,当认为正确完整后,再共同签字作为证据。
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人,必须在遗嘱开启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法院登记机关表明其接受或放弃遗产的意愿,以便法院登记机关出具接受或放弃遗产的证明作为证据。
4.3. 关于原始财产、共同创造财产或共有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审议
当收到关于原始财产、共同创造财产或共有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申请时,法院登记官必须研究和检查财产清单、证据信息,以确定原始财产、共同创造财产或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情况。
此外,如果认为证据信息符合事实和法律,法院登记官必须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确认。必要时,法院登记官可在审议确认前与村行政机构或相关部门协调。
如果认为证据信息不明确、不清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院登记官必须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拒绝确认。
4.4. 审议确认复印件
收到确认复印件申请后,法院登记官必须检查原件,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添加、无涂改或删除,且文件不违反法律。
然后,法院登记官将把上述文件进行复印,然后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认证。
在申请人提交正本和副本向法院登记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下,除了按照上述规定检查正确性外,法院登记官还必须通过将副本与正本进行比较来检查副本,如果认为正确一致,法院登记官必须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认证。
如果申请认证的副本内容不完整、不清楚、有添加、有涂改或删除,并且是违反法律的文件,法院登记官必须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拒绝认证。
4.5. 审议认证签名或指纹
当收到签名或指纹认证请求时,法院登记官必须研究、检查,然后要求请求认证的人亲自到法院登记机构,以询问使用该签名或指纹的目的和意图。如果认为使用是正确且不违反法律的,法院登记官必须让请求认证者亲自在请求者的文件或法院登记机构的表格上签名或按指纹,在法院登记官面前。
法院登记官必须明确说明是右手还是左手拇指指纹。如果某人无法使用两个拇指,则可以使用任何手指,但必须清楚说明是哪个手指、哪只手。如果正确且完整,法院登记官必须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认证。
如果认为使用签名或指纹的目的和目标不正确或违反法律,法院登记官必须向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拒绝认证。
4.6. 照片与本人比对认证的审议
当收到照片与本人比对认证的申请时,法院登记官必须研究、检查,然后要求申请认证的人亲自到法院登记机构,询问使用该照片的目的和目标,同时检查申请认证的人的照片与本人比对,看其外貌特征、痕迹和特殊点,如体型、面容、肤色、疤痕、痣、胎记等是否准确一致。如果认为
目的和使用目的不违反法律,照片与申请认证的个人相符,登记官必须提交给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按照登记机构的表格出具两份认证证书,一份交给申请人,另一份由相关登记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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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目的和目标不正确,登记官必须提交给登记机构负责人书面拒绝认证,如果照片与申请认证的个人不符,登记官必须提交更换照片,如果申请人不配合,登记官必须提交给登记机构负责人书面拒绝认证。
4.7. 认证审议、时间和提交文件的地点
当收到认证申请、时间和提交文件地点后,法院登记官必须仔细研究和检查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书或文件接收跟踪单,例如:时间、日期、月份、年份、接收文件地点、名称以及向相关组织提交的文件事由。如果认为文件接收正确,法院登记官必须向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提议,考虑按照法院登记机构的打印格式出具两份证明书。一份交给认证申请人,另一份由相关法院登记机构保存。
如果认为相关组织的证明书或文件接收跟踪单不清晰,法院登记官必须要求认证申请人进行说明澄清,如果无法澄清,法院登记官必须向负责人提议
法院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拒绝认证。
在必要情况下,法院登记官可与相关部门协调。
4.8. 翻译认证的审议
收到翻译认证申请后,法院登记官必须对照原文核对译文,确保内容含义正确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如认为正确,法院登记官须审查翻译人员的学历,是否具备相关语言知识和能力,以及译文是否写有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翻译人员签名于文件末页。对于法人,须审查相关
与翻译许可证一起,并已填写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有签名和印章在翻译文件最后一页的末尾与否。如果翻译文件有多页,翻译人员已在每页签字确认正确完整如上所述,法院登记官必须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认证。如果认为不正确,法院登记官必须建议修改,如果不修改,法院登记官必须提交给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书面拒绝认证。
个人、法人翻译者必须对其翻译内容直接负责。
4.9. 审议认证有关遗产文件
当收到认证有关遗产文件的请求时,法院登记官必须研究和检查
关于遗产清单、接受遗产、放弃遗产、遗产分割记录及其他与遗产有关的文件是否制作正确、真实,并有完整的证据材料,如果认为正确完整,法院登记员必须提交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审议确认。
如果文件不清晰、不明确、不完整,法院登记员必须要求申请人前来澄清并补充文件使其完整,如果申请人不配合,法院登记员必须提交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拒绝确认。
4.10. 审议确认其他文件
对其他文件的认证审查,例如授权书、备忘录、公司章程等,应按照本指南规定的合同和文件认证程序进行。
4.11. 对已认证的合同或文件进行变更、补充或撤销的认证审查
对已经过登记机关认证的合同或文件进行变更、补充或撤销,只有在获得合同相对方或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愿表示,同时附上已认证的合同或文件以及需要变更、补充或撤销的合同或文件副本时,方可进行。
审议确认合同或文件的变更、补充或撤销,应按照本指南规定的合同和文件确认程序进行。
第5条 向登记官申诉
5.1. 直接申诉
合同方、申请确认人或相关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向登记官提出申诉,在生病、年老、体弱或被拘留以及其他无法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诉的情况下,相关登记机关负责人可以指派登记官前往现场进行申诉。
直接申诉按以下方式进行:
-. 登记官要求合同方、申请确认人或相关方说明并确认、认可关于申请确认的合同和文件的内容。
- 登记官说明关于合同和文件的权利、义务、利益和法律后果,以便参与公证的人知晓和理解;
- 登记官制作公证记录,然后宣读给参与者听,之后让合同方、申请人或相关人签字并按手印;
- 如果合同方、申请人或相关人在其他省份或县距离遥远,或在国外,相关登记机关可以提议由该人居住地的登记机关代为公证,但该相关登记机关必须提供信息,明确详细地确定代为公证的内容,并将该公证记录发送给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认证,在五个工作日内,自制作公证记录之日起算。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领事代表处,应将公证记录发送给公证认证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自制作公证记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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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方、申请人或相关方不懂老挝语的,必须有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对其翻译负责,并须签字、按手印并在公证记录上写明其姓名。
5.2. 电子公证
合同方、申请人或相关方须通过电子工具以视频会议形式(ID 60 83)与公证员进行公证,并录制视频和音频保存在信息系统。
的登记机关证明申请。
电子代理与直接代理在5.1条第二款第五和第六项中执行相同。
6. 代理
合同方、证明申请人或相关方无法亲自向登记官申请证明或直接代理的,应依法指定代理人,经登记官同意,但证明遗嘱、证明签名或指纹以及证明照片与本人相符的申请人除外。
代理人必须有授权书或委托书及身份证、住址证明、户口簿、护照或其他相关文件。
7. 签字、盖章和交付证明文件
7.1. 签字和盖章
登记机关负责人签署认证合同和文件时,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清晰签署,以确保准确性和法律效力。盖章应清晰、端正地盖在文件上,覆盖签名左侧的三分之一部分,禁止在签名前盖章。签署人的姓名应与签名平行且对齐,老挝语文件应注明老挝语的姓名。对于涉及外国的文件,应注明外国语言的姓名。
72. 文件交付
经登记机关认证的合同和文件,必须交付给个人、法人或组织。
仅限申请认证的,需双方签字交接。如果合同方或申请人无法亲自领取文件,可以按照本指南第6条规定委托代表代领。
8. 登记工作中的规费、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规费和服务费按照总统关于规费和服务费的法令执行,由合同方或申请人支付。
8.1. 规费收取
合同和文件的登记认证规费按套收取;翻译认证规费按不同文件类别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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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服务费收取
合同认证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合同认证,按每份合同及相关文件每五页收取服务费,这些文件由登记机关签署认证并盖章;作为信息的附件文件,未经签署认证和盖章的,不收取服务费。
文件认证服务费收取如下:
- 遗嘱认证,按每封或每份收取服务费。保管费按每年收取,自认证之日起至遗嘱开启为止;
- 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或共同财产的物权认证,按每五页认证文件收取;
- 副本认证,按每五页认证文件收取;
- 签名或指纹认证,按每次认证收取。
- 身份证明照片与本人比对,按每次认证收取;
- 文件提交时间和地点的认证,按每次认证收取;
- 翻译认证,按每五页需翻译的文件收取;
- 遗产相关文件的认证,按每份文件收取;
- 其他文件的认证,按每五页认证的文件收取。
对于作为附件的文件,未经签字认证和盖章的,不收取服务费。
8.3.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申请人支付给法院书记官的费用,用于履行某项职责,根据相关人员的提议,在必要时,例如参与开启遗嘱、现场收集数据、寻找教师等。
如果申请认证人或相关人员生病、年老、体弱、被拘留以及其他无法前来法院登记机构的情况。
9. 法院登记信息的保存
9.1. 纸质合同和文件的保存
经法院登记认证的合同及文件,连同附件,必须登记入法院登记簿,然后将文件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注明认证编号、日期、月份、年份、合同或文件名称、合同双方及文件所有人名称、销毁期限,然后系统性地存放在保管室以确保安全。
该纸质合同及附件正本必须保存二十年,自规定之日起计算。
合同终止后。纸质文件必须保存原件十年,自获得法院登记认证之日起。
对于遗嘱,应保存至遗嘱开启为止。
9.2. 合同和文件的电子形式保存
经法院登记认证的合同及附件必须系统、准确、完整地录入法院登记机构的数据库,并永久保存。
10. 法院登记信息的访问和使用
法院登记机构应为个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的,提供便利,使其能够访问和使用法院登记信息,特别是根据法院登记法,
关于登记处工作、登记处统计、合同模板、各级登记机构的各种文件模板的法规。
对于已经登记认证的合同和文件,严禁个人、法人或国内外组织访问和使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1. 销毁
销毁是指将已登记认证的纸质合同和文件在保存期满后,通过碎纸机、焚烧、切割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销毁。
合同和文件的销毁必须获得各级组织负责人的批准,具体如下:
- 部级由司法部部长决定批准销毁;
- 省级:省长、万象市市长负责批准销毁;
- 县级:县长、市长负责批准销毁。
11.1. 销毁程序
合同和文件的销毁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 成立销毁委员会;
- 编制待销毁文件清单;
- 召开会议评估待销毁的合同和文件;
- 执行销毁;
- 制作销毁记录。
11.2. 销毁卷宗
销毁卷宗是指记录有关合同和文件销毁信息的文件,必须保存在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中。
销毁卷宗包括以下文件:
- 关于成立销毁委员会的决定;
- 文件清单及销毁报告;
- 销毁会议记录;
- 销毁申请书及批准销毁的决定;
- 销毁记录。
11.3. 销毁委员会
部级委员会由司法部部长任命,组成如下:
1. 办公厅主任担任主席;
2. 法院登记司司长担任副主席;
3. 内政部代表担任委员;
4. 法院登记司数据库处担任委员;
5. 法院登记司相关技术人员担任委员。
省级委员会由省长、首都市长任命,组成如下:
1. 省、首都行政办公室主任担任主席;
2. 司法厅厅长担任副主席;
3. 内政厅代表担任委员;
4. 法院登记处处长担任委员;
5. 法院登记处相关技术人员担任委员。
县级委员会由县长、市长任命,组成如下:
1. 县、市行政办公室主任为主席;
2. 司法办公室主任为副主席;
3. 内政办公室代表为委员;
4. 法院登记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5. 法院登记部门相关技术人员为委员。
对于法院登记部门保管期满的合同和文件的销毁,由驻外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办公室负责,由外交部组织实施。
11.4. 销毁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销毁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筛选保管期限届满的合同和文件,并编制待销毁的合同和文件清单;
- 召开会议评估合同和文件,确定保存期限以便销毁;
-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批准销毁的决定;
- 制作销毁记录;
- 总结、评估并向其上级报告销毁情况;
- 行使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2. 撤销法院登记认证的程序
12.1. 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法院登记认证,应提交
- 法院登记司认证不正确的,向司法部部长提交;
- 法院登记处认证不正确的,向法院登记司提交;
- 法院登记办公室认证不正确的,向法院登记处提交;
- 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代表机构的法院登记办公室,
老挝驻外使领馆认证不正确的,应向大使馆、总领事馆或领事馆馆长提交。
申请撤销所需文件如下:
- 需要申请撤销法院登记认证的合同或文件;
- 与需要申请撤销认证的合同或文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12.2. 撤销的审议
收到撤销申请后,相关法院登记机构应审查撤销申请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或者申请撤销认证的人是否与已认证的合同和文件有关,或者该已认证的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院的禁令、判决或裁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如果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申请撤销人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得进行审理,并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撤销申请属于其管辖范围,法院登记机关必须审查已经认证的合同或文件,并收集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说明理由并提供信息和补充文件。在审查完信息后,机关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议是否撤销,然后通知其上级和相关方。
13. 登记机关的责任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研究、检查和认证合同的正确性,具体如下:
- 登记机关负责研究、检查和认证以下合同的正确性:
- 政府、部委、中央机构与个人、法人或组织(国内和国外)签订的合同;
-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经营业务的国内外商业银行总行、金融机构、信贷公司与个人、法人或组织(国内和国外)签订的合同;
法人之间,包括国内和外国。
2) 法院登记处负责按照其管理范围研究、检查和认证合同的正确性,具体如下:
省长、首都市长、各厅、省级机构与个人、法人、组织(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营和私营或外国)签订的合同;
总部、商业银行分行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国内或外国)与个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和外国)签订的合同;
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或法人之间(包括国内和外国)签订的合同。
3) 法院登记办公室
负责研究、检查和证明合同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准确性,即:
县长、市长、省长、办公室、县级机关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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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组织(国内和国外);
分行、商业银行服务部或金融机构或信贷租赁公司(国内或国外)与个人、法人或组织(国内和国外)签订的合同;
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或法人之间(国内和国外)的合同。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研究、检查和证明以下文件的准确性:
遗嘱;
关于原有财产、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文件副本。
签名或指纹;
与本人对比的照片;
提交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翻译;
有关遗产的文件;
其他文件。
对于驻外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或领事办公室的登记处,负责根据外交部的授权认证登记。
11. 实施
委托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以取得良好效果。
在实施本指导意见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应向上一级报告,以便及时指导解决。
本指导意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