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ໜັງສືຜ່ານແດນ
Law on Passport
简介
本法规定护照的签发、使用与管理,旨在规范护照相关事务。护照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官方旅行证件。本法适用于老挝公民申请、持有及使用护照的活动,明确护照的种类、申请条件、签发程序及主管机关的职责,并禁止伪造、变造或非法使用护照的行为。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护照工作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使该项工作的实施做到正确、明确、迅速、现代化、系统化,旨在保护老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老挝公民出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国外停留或居住提供便利,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宁与秩序,并能够与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护照
护照(Passport)是指护照机关签发给老挝公民、用于出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国际旅行的旅行证件,是证明护照持有人身份信息、国籍的证件,并属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财产。
第3条
第3条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老挝公民,是指持有老挝国籍的人;
2. 代表处,是指在与接受国和(或)国际组织的交往中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官方代表机构,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处、领事代表处和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处,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处法》的规定;
3. 外交代表处,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国的大使馆;
4. 领事代表处,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国的总领事馆和领事馆;
5. 代表处成员,是指被任命赴外交、领事职位任职,或赴代表处履行行政与技术职务的外交官、公务员、军官和警官;
6. 外交官,是指具有外交官衔的外交部公务员;
7. 接受国,是指代表处设有馆舍所在的国家,以及代表处所负责的其他国家;
8. 领事卡(Consular Identification Card),是指代表处签发给侨居国外的老挝公民、用于在国外进行老挝公民登记的官方证件;
9. 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10. 损坏,是指污损、撕裂或者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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