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官员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ເຈົ້າໜ້າທີ່ທະບຽນວິສາຫະກິດ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Officials Agreement

简介

该法规调整企业登记官员的任命、免职、条件、权利与义务,核心是规范老挝企业登记官员的任职资格、职责范围及职务终止情形。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企业登记官员
企业登记官员是指由工业和贸易部门任命或免去企业登记职务的公务员。
企业登记官员包括:隶属于企业登记司、省和首都工业和贸易厅、县和市工业和贸易办公室以及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企业登记官员。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行企业登记工作的企业登记官员。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企业登记官员的条件

企业登记官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是完整的国家公务员至少三年;
具有坚定的政治素质、革命道德品质、职业道德;
人际关系良好,在企业登记工作中真诚、廉洁;
具备企业登记工作的知识并经过培训;
从未因履行职务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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