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土地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ທີ່ດິນບໍລິເວນນໍ້າ

Water Land Act

简介

该法令规定了水域土地的定义、分类、管理原则及确定程序,旨在实现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与气候变化适应。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了关于水域土地管理和监测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工作高效、有效,着眼于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水域土地以实现可持续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生物多样性,同时作为水质净化场所,减少洪水、干旱,吸收碳以及适应气候变化,为国家的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水域土地
水域土地是指位于水面或水源周边范围内的土地,位于其他类型的土地中,例如沼泽地、池塘或湖泊、洪泛草原、出水地、河岸地、水中地、洼地、干涸或岛屿土地、因改造或改道而形成的土地、积水或流经的土地,无论是自然形成还是人工建造,具有永久或临时性质。各类水域土地可能包含泥炭土、黑土、粘土、沙土等。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湿地”指沼泽地、湿润地、洪泛草地、雨季有积水的天然池塘,旱季无水;
2. “牛轭湖”指改变流向的池塘或溪流,且常年积水;
3. “池塘或沼泽”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的区域,自然形成或人工建造;
4. “滨水土地”指水源周边的土地,如河岸、溪流、沟渠、沼泽、水库;
5. “新生地”指因沉积物淤积、河道改道或变迁而形成的土地,自然或人工造成,在某一区域暂时或永久形成新生地;
6. “水中土地”指自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岛屿、沙洲、礁石;
7. “泥炭地”指水域地区的一种重要土壤,是由植物残体长期堆积腐烂形成的有机土壤,呈棕色或黑色,是碳汇;
8. “拉姆萨尔公约”指关于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水域地区的国际公约,涵盖五项工作;
9. “减缓措施层级”指国际公认的减少投资项目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影响的方法,必须采用避免、减少、恢复和完全补偿生物多样性的措施,旨在实现生物多样性净零损失或生物多样性净增益;
10. “完全补偿生物多样性”指在适当采取避免、减少和恢复措施后,对开发项目产生并持续存在的生物多样性负面影响进行补偿的行动;
11. “生物多样性净零损失”指通过实施开发项目的减缓措施层级所取得的结果,该结果使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被生物多样性的正面影响适当抵消;
12. “生物多样性净增益”指通过实施开发项目的减缓措施层级所取得的结果,该结果使生物多样性的正面影响程度适当超过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13. “水域土地管理部门”指管理各类含有水域土地的用途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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