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分级管理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ແບ່ງຂັ້ນຄຸ້ມຄອງໂຮງງານ
Factory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Agreement
简介
该法规将工厂管理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并分别规定了工业和手工业司、省级商业厅及县级商业办公室在许可证颁发、监督、认证等方面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工厂管理级别的划分
工厂管理级别的划分包括以下3级:
1. 中央级:工业和手工业局;
2. 省级:省、首都的工业和商业厅;
3. 县级:县、市的工业和商业办公室。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工业和手工业司的权利和义务
工业和手工业司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研究制定和完善关于工厂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提交上级审议;
2. 宣传、普及本协议、与工厂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使全社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知晓;
3. 颁发和撤销属于必须申请设立工厂清单中的大型工厂的设立许可证,包括工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工厂;
4. 颁发、暂停和撤销经营许可证,续期和扩大大型工厂,包括工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工厂;
5. 颁发、暂停和撤销工厂设立许可证、生产工厂和/或组装各种尺寸陆路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包括工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工厂;
6. 认证大型工厂和组装各种尺寸陆路车辆工厂的年度运营计划;
7. 颁发大型工厂产品认证和各种尺寸陆路车辆产品认证;
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大型工厂废物处理系统和排放物的认证;
9. 在全国范围内管理、监督和检查所有规模工厂的技术标准、原材料、产品、安全与卫生、环境、化学品和经营状况;
10. 评估、汇总和报告运营状况、工厂技术标准、年度运营计划、工厂环境、化学品以及工业和手工业工厂的半年和年度统计数据;
11. 行使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的权利和义务
省、首都工业与商业厅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宣传、普及本协议、与工厂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使其在其省、首都范围内为社会广泛知晓;
2. 颁发和撤销在其省、首都范围内属于必须申请设立许可证的工厂清单中的中型和小型工厂的设立许可证,包括工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工厂;
3. 颁发、暂停和撤销经营许可证,续期和扩大中型工厂,包括其省、首都范围内工业园区和经济特区的工厂,但所有尺寸的陆路车辆制造和/或组装工厂除外;
4. 颁发中型工厂的产品证书,但所有类型的陆路车辆产品除外;
5. 认证中型工厂的年度运营计划,但所有尺寸的陆路车辆组装工厂除外;
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中型工厂的废物处理和处理系统证书;
7. 管理、监督其省、首都范围内所有尺寸工厂的技术标准、原材料、产品、安全、卫生、工厂环境、化学品和经营状况;
8. 评估、总结和报告经营状况、工厂技术标准、年度运营计划、工厂环境、化学品和工厂统计数据,每半年和每年提交给工业和手工业司;
9. 行使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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