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违法罚款及其他措施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ອື່ນ 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ບິນພົນລະເຮືອນ
Civil Aviation Offences Fines and Other Measures Act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违反民用航空法律的行为,规定罚款与附加措施(如暂停许可证)的适用原则及具体罚款金额。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了关于对违反民用航空法律规章的行为处以罚款和其他措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对违规者正确、严格执行罚款和其他措施时提供依据,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序、便捷、快速、安全并保障安全,为维护和发展国家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罚款和其他措施
罚款是对违反有关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的人采取的经济措施,按照本法令规定的罚款率执行。
其他措施是对违反有关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的人除罚款外采取的附加措施,包括教育、拆除、搬迁、暂停或吊销许可证。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小型飞机 指总载重量不超过五百公斤的飞机;
2. 中型飞机 指总载重量从五百零一到两万八千八百公斤的飞机;
3. 大型飞机 指总载重量两万八千八百零一公斤以上的飞机;
4. 飞机国籍 指飞机通过登记和悬挂国籍标志表明属于某一国家的地位,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条约;
5. 飞机登记号 指飞机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条约正确登记的代码;
6. 飞行技术手册 指制造商制定的文件,详细规定飞机使用的技术指导,以帮助飞行员正确操作;
7. 飞行运行手册 指航空运输承运人制定的文件,规定飞行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政策、原则和规章,以确保飞行安全和安保;
8. 飞行安全指令 指关于飞行安全和安保实施方法、程序的通用规则和原则;
9. 飞行设施 指航空无线电系统、地面服务、安全、安保、电力、供水及其他为民用航空服务的设施;
10. 航空运输承运人 指获准使用飞机从事航空运输服务业务的人;
11. 飞机维修厂 指按照原技术标准对飞机进行修理、恢复和装饰的场所;
12. 健康证明 指航空医生发给飞行员、乘务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文件;
13. 飞行安全管理体系 指对飞行安全进行系统管理的方法,包括组织结构、政策、义务、责任、风险管理和程序;
14. 飞行记录本 指按照登记国法律规定的格式,记录飞机每次飞行期间的重要细节和飞行员操作的日志。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52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