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关于两用物品管理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ສິນຄ້ານຳໃຊ້ສອງດ້ານ

Decree on Management of Dual-Use Item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两用物项的出口、过境及中介服务,核心是建立许可与登记制度以平衡国家安全与贸易便利。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两用物项管理
两用物项是指可以在民用和军事领域使用的货物和技术,可能被直接或间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系统。
两用物项管理是指对与两用物项相关的出口、过境和中介服务实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政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技术”是指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两用物品的信息,包括软件和技术数据,例如蓝图、模板、图表、平面图、配方、表格、标准、工程规范、手册、说明,无论以印刷或电子形式存在;
2.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是指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条约所规定;
3.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运载系统”是指专门设计用于运载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装置或系统,例如弹道导弹、火箭、其他运载系统;
4. “两用物品经营者”是指从事与两用物品出口、过境及相关经纪服务活动的企业;
5. “出口”是指将两用物品运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包括临时出口和提供与两用物品相关的技术援助;
6. “过境”是指将两用物品从一国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运往第三国;
7. “与两用物品相关的经纪服务”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为促进两用物品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交易而进行的谈判、采购或便利活动,该服务发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境外;
8. “许可证”是指由工业与贸易部颁发给企业的文件,授权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类型、数量和目的地国家出口或过境两用物品;
9. “经纪服务登记证”是指由工业与贸易部颁发给企业的文件,用于认证和监控与两用物品相关的经纪服务活动;
10. “最终用户证明”是指关于最终用户详细信息和使用目的的文件,由两用物品管理机构或进口两用物品的目的地国家的主管部门认证。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关于两用物项管理的政策

国家重视两用物项的管理,通过制定政策、规章和措施,包括提供预算、车辆、设备和人力资源开发,以使两用物项的管理能够高效和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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