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ທະນາຍຄວາມ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yers Law (Revised)
简介
本法规定律师职业的设立、执业条件及行为准则,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及相关人员。条文明确律师的定义,并解释关键术语,以保障法律服务的规范性与专业性。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律师工作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其正确、公正、有效益、有成效,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公正,为案件的解决提供证据,增强司法程序的力量,创造接触司法程序的条件,建立人民及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使社会安定、有序和公正。
第2条
第2条(修订) 律师
律师,是指经司法部许可从事律师职业,向个人、法人、组织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公正的人员。
第3条
第3条(修订)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当事人(委托人),是指与律师订有法律服务合同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2. 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
3. 法律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为提供法律服务而订立的书面约定;
4. 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是指在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代理辩护、出庭辩护;
5.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通过行为、言语、思想意识所表现的行为准则,具有公正、人道、荣誉、廉洁诚实、谦和有礼,并在从事律师职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
6. 法律企业,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开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主要为法律咨询公司;
7. 纪律审查委员会,是指对违反法律、律师协会内部规章或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研究并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的委员会;
8. 依职务指定律师,是指由律师协会指定某位律师担任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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