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关于禁止养殖或放生影响本地水生动物及水域生态系统的外来水生动物
ຄຳສັ່ງ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ຫ້າມລ້ຽງ ຫຼື ປ່ອຍສັດນ້ຳຕ່າງຖິ່ນ ທີ່ມີຜົນກະທົບຕໍ່ສັດນ້ຳພື້ນເມືອງ ແລະ ລະບົບນິເວດແຫຼ່ງນໍ້າ
Order on Prohibition of Farming or Releasing Alien Aquatic Species Harmful to Local Aquatic Animals and Water Ecosystems
简介
该法规禁止养殖或放生特定外来水生动物,以保护本地物种及水域生态,并规定进口、养殖、研究等须经许可,违规将受处罚。
条文
第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农林部 第...../ກປ号
万象市,日期. /.3..1117 223
命令
关于禁止养殖或放生对本地水生动物及水生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外来水生动物
致:- 农林部办公厅、各司局及直属机构;
- 全国各省、万象市农林厅。
- 根据2009年7月9日第03/ສພຊ号渔业法;
- 根据2021年10月15日第603/ນຍ号总理令关于农林部的组织与活动;
- 根据畜牧与渔业局第4113/ກລປ号文件,日期2023年10月6日;
- 根据农林办公室2023年10月10日的研究和提议。
水产养殖是一项重要工作,有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商品生产计划,特别是对各族人民的生计至关重要,是日常食物和收入的来源。农林部持续关注促进水产养殖和保护,包括本地水生物种和改良品种,从而使我国的水产品产量持续增长,满足消费需求。
然而,在过去的农民水产养殖中,我们仍然发现问题,特别是仍然发现有水产养殖者未经许可引进外来水生物种进行养殖,这对本地水生物种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了影响,例如:争夺空间和食物、传播疾病、寄生虫、破坏本地水生物种、导致自然水域退化、引起遗传变化,并对现有的水产养殖发展产生影响。因此,为了防止因外来水生物种养殖增加而造成的上述影响和损失。农林部部长发布命令:
1. 请办公厅、各司局、农业与林业部直属机构、各省农业与林业厅、万象市进行宣传普及,让全国范围内的政府组织、农民和经营者了解对本地水生动物及水域生态系统有影响的外来水生动物物种,旨在让各方警惕、监测、报告和阻止养殖下表中规定的外来水生动物:
水生动物名称 老挝语 外语 水生动物图片
序号 水生动物名称 外语
老挝语
1 黑胡子鲶 (Clarias batrachus)
2 短盖巨脂鲤 (Piaractus brachypomus)
3 尼罗罗非鱼 (Oreochromis niloticus)
4 草鱼 (Ctenopharyngodon idella)
5 巨骨舌鱼 (Arapaima gigas)
吸盘鱼
威氏鲶鱼或斑马鲶鱼
象鼻鱼或西非象鼻鱼
淡水琵琶鱼
水虎鱼
所有经过基因改造的鱼类
中华绒螯蟹
淡水珍珠蚌
责令畜牧与渔业局为主管部门,与各省、万象市的农业与林业厅协调,严格执行禁止进口、放生和养殖本命令第1条所规定的水生动物进入自然水域或各类水库;
责令国际兽医检查站通知进口商和相关官员关于
禁止进口本命令第1条所列的外来水生动物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如发现违规,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扣留、退回或销毁措施;
责令畜牧与渔业局以及各省、万象市的农业与林业厅加强对养殖外来水生动物的监测和检查,如发现有养殖行为,要求养殖者按照程序向畜牧与渔业局申请许可;
对于民众捕捞水生动物,若捕获外来水生动物或在养殖场和养殖场所无意中发现混入的外来水生动物,应将其用于消费或销毁;
如果组织或机构有意研究外来水生动物,须向畜牧与渔业局申请许可,按照农林部规定的程序和规章办理;
所有相关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应紧急相互协调配合,以
有效组织实施和落实本命令,并定期进行总结报告和汲取
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本命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