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关于国家经济发展代表处活动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ຄື່ອນໄຫວຂອງສຳນັກງານຜູ້ຕາງໜ້າເພື່ອພັດທະນາເສດຖະກິດຂອງຊາດ

Decree on Activities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驻外代表处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开展的活动,核心内容规定了代表处的活动原则、信息提供与传播等具体职责。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了关于代表处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使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有高效和实效,旨在保障外交政策的执行,加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国际的经济融合,为维护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代表处为国家经济发展开展的活动
代表处为国家经济发展开展的活动是指利用代表处在组织、地理位置和职责方面的潜力,作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与接受国和/或国际组织关系中的官方代表机构。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代表机构 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国的代表机构,是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外国与接受国和/或国际组织进行交往的官方机构,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名称的机构;

2. 接受国 指代表机构设有办公地点的国家以及代表机构负责的其他国家;

3. 国际组织 指政府间组织;

4. 国际法 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的条约中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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