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费率法(矿产权利金·林产·水资源费率,2024年施行)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ວ່າດ້ວຍ ອັດຕາຄ່າຊັບພະຍາກອນທຳມະຊາດ

Law on Natural Resource Fee Rate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从事矿产资源、林产品和水资源经营活动的个人与法人,核心内容是按不同资源类别设定具体费率,确保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与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自然资源费
自然资源费是个人、法人(包括国内和国外)经许可经营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业务,必须按照本法令规定的税率向国家缴纳的财政义务。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自然资源费率确定原则
自然资源费率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据政府的经济财政政策以及生产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
2. 确保可持续发展,节约利用自然资源并长期维护;
3.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确定相同费率。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法令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包括国内外组织,涉及矿产资源、林产品和水资源的管理。

本法令不涵盖由经营者或民众种植的植物、种子、工业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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