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关于在燃料中添加标记剂的使用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ນຳໃຊ້ສານມາກເກີຢອດໃສ່ນ້ຳມັນເຊື້ອໄຟ
Agreement on Use of Markers in Fuel Additives
简介
该法规要求老挝境内生产、加工和进口汽油柴油的经营者,必须向能源矿产部登记并使用特定化学标记剂,以便于跟踪检查和履行纳税义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使用标记剂注入燃料油
使用标记剂注入燃料油是指使用从碳氢化合物或其他化学物质中获得的化学物质,注入在国内生产、加工以及从国外进口的燃料油中,作为标志或记号,以确认在跟踪、检查和履行对国家各项义务方面的正确性。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进口和使用燃油添加剂
燃油添加剂的进口和使用,由能源和矿产部作为唯一获得许可的进口和使用方,按照规定进行。
在国内生产、加工以及从国外进口的个人和法人,必须向能源和矿产部提交使用燃油添加剂的注册申请。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词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需添加标记剂的燃料油 指在国内生产、加工和从国外进口的汽油和柴油;
2. 用于添加至燃料油的标记剂 指由碳氢化合物和其他化学物质合成的化学物质,具有与燃料油混合成均质体的特性;
3. 向燃料油中添加标记剂 指使用标记剂添加到燃料油中,作为标志或标记,证明按照程序、规章和法律正确执行;
4. 检查和认证向燃料油中添加标记剂 指对在国内生产、加工和从国外进口的燃料油中的标记剂的数量和类型进行检查、分析,使用专用工具;
5. 向燃料油中不正确添加标记剂 指添加错误类型的标记剂,添加至燃料油中的标记剂数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未经许可的进口和添加;
6. 工作人员 指在管理向燃料油中添加标记剂使用的机构中规定的工作人员;
7. 向燃料油中添加标记剂使用登记证书 指由能源和矿产部颁发的,证明向燃料油中添加标记剂使用代码的文件,给予生产、加工和进口燃料油的经营者;
8. 向燃料油中添加标记剂证明书 指证明经营者的生产、加工和进口的燃料油已添加标记剂的文件,由能源和矿产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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