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ຳທາງ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电子交易的基本规则,旨在促进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与高效发展。本法适用于各类电子交易活动,明确电子交易的法律效力,并界定相关术语含义,以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数字经济有序运行。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电子交易的创建、使用、认可、管理与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获得信赖与信心,旨在保护电子交易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确保电子交易的运用与推广、实现现代化、与区域和国际接轨,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使国家安宁稳定、社会安定、秩序井然与公正。

第2条

第2条(修订)电子交易
电子交易,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电子工具进行的缔结合同、提供与服务的电子方式行为,例如通过在线系统进行的买卖、交换、付款、许可发放等。

第3条

第3条(修订)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电子,是指与使用电流、数字、电磁系统、无线系统、光纤、电磁波或其他类似事物的技术相关者;
2. 数字,是指以数字形式对任何信息的表示,并由计算机或其他类似设备处理;
3. 电子通信,是指以电子形式创建、发送或接收的信息;
4. 通信发起人,是指任何信息或文件的创建者、发送者或分享者;
5. 通信接收人,是指接收通信发起人发送、分享的任何信息或文件者;
6. 电子文件,是指记录或保存于电子工具中、能够通过信息显示系统、打印或其他形式读取的文件、记录或信息,例如电子申请书、电子合同、电子收款单、电子付款凭证;
7. 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指使用约定的技术标准,将数据从一个电子信息系统传输至另一个电子信息系统,以组合、使用或保存数据;
8. 电子记录,是指法律规定在使用电子工具时应予保存的文件、信息;
9. 电子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创建、发送、接收和保存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系统;
10. 电子商务,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之间使用电子工具进行的货物或服务的买卖、交换;
11. 电子系统行政管理,是指由国家组织机构之间,或由国家组织机构与私营部门或与人民之间,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的交易;
12.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创建、附着于电子数据、用以标示和确认签名人身份及该数据真实性的字符、标记、数字符号、声音或其他事物;
13. 电子签名所有人,是指使用电子工具创建电子签名的普通个人,或由法人指定的代表;
14. 电子交易伙伴,是指使用电子工具进行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
15. 法律上的同等价值,是指以电子形式与纸质形式正确创建的交易、文件和签名具有同等价值;
16. 技术中立,是指对用于进行电子交易的新旧技术不予区分对待;
17. 时区(Time Zone),是指按照国际标准确定的、用以标示各区域或处于该区域内各国家时间的标准时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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